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推荐5篇]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推荐5篇]
第一篇: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 利 权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书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准确填写,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提交一式两份。
二、本表第①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
三、本表第③栏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国家(地区)和营业所所在地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经常居所地和地址。
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由指定的收件人代替请求人接收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发信函,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且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④栏填写收件人,其他情形下可
以不填写收件人,收件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收件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收件人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请求书中未指明收件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收件人。
五、本表第⑤栏,应当填写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机构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并注明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
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应当在本表第⑧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请求人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七、本表第⑦、⑧、⑨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A4纸作为附页续写。
八、本表⑨栏应当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
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当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当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有证明人的应当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九、本表第⑩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十一、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2.2.1节关于外文证据提交的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
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十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9条第3款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十三、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十四、如需要对几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分别提出并缴纳有关的费用。
第二篇:从方法论的视角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上)
从方法论的视角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上)
在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常因专利侵权民事诉讼而起,是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化被动为主动,转而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角对抗专利权人的常用途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结果往往预示着民事诉讼案件的结局,进一步间接影响企业商战格局。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因此几乎成为每场专利纠纷的必经程序,是兵家必争之地。请求方如何运筹帷幄以决胜于千里之外,正如一场精彩的商战中的操盘者,担负着绝地反击的重任,因此,研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业内的研究多是结合民事诉讼法从形式要件的角度出发进行整理,如左俊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运用证据的策略》一文和同达信恒公司《专利权无效宣告常用策略简介》一文,
均着重法律的套用。或有侧重实务层面的探讨,如《专利性检索的策略分析》一文与《专利权无效宣告探讨》一文,则尚嫌欠缺系统性和灵活性。有鉴于此,本文尝试结合方法论(本文所称的方法论,简言之,就是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理解和处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问题),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方的视角出发,在研究多份案例的基础上,对请求方主导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一般性方法进行初步探究。
一、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及其程序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体现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该条款所列理由是对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理由的穷尽性规定。凡其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列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被普遍采用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其中尤以“专利三性”中的创造性为著。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程序,较为重要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包括:
1、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日,可以是公告之日起任何时
候,即使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或者在期限届满之前就被终止,仍然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实践中,多数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基于请求人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而反击提出的。这种情况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是在收到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天之答辩期内完成。一般采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面交请求书的方式以便快速拿取《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以此为依据向民事法庭申请中止审理。
2、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自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增加无效理由或补充证据的期间,依法不得延长。该期间也是请求人检索证据的最后时间段,在该期间,请求人需提出全部无效理由和证据,并结合理由和证据进行说明,否则相关理由和证据将可能被视为未提出。另外值得注意的事,外文文献的中文翻译件也应在此期限内全部提交。
3、口头审理阶段
应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于指定的日期参加口头审理,进行证据调查和辩
论。口头审理阶段是请求人充分陈述、解释自身观点,阐明各项无效理由及证据的关键环节。
4、作出审查决定
实践中,口头审理后半年左右的时间内,当事人会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的,可以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启动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期限届满未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审查决定即告生效。
以上过程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一般过程,其中,第1、2环节为执行证据检索与制定无效请求策略的最佳时期,第3环节为充分说明阐释事实和理由的时期,也是无效请求策略得以全面发挥的时期,第4环节则为本场无效宣告程序终结、验证上述无效请求策略的阶段。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时,宜以该过程为时间轴,把握各项解决问题的思维和策略的运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4: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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