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致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张少凡二审行政判决书

井冈山致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张少凡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 
【审理法官】孔庆兵孙柱永刘岭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井冈山致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当事人】井冈山致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当事人-公司】井冈山致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小云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杨秋明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小云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杨秋明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明星楠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夏欢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小云杨秋明明星楠夏欢 
【代理律所】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井冈山致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财产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诉争商标、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诉裁定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致诚公司以其为诉争商标现权利人为由,申请替代张少凡承担二审诉讼。该事实有致诚公司提交的相关书面申请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中,鉴于致诚公司经核准已受让取得诉争商标,故对其替代原商标权人张少凡承担二审诉讼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鉴于原审判决关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认定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华纳兄弟HUANAXIONGDI”及图构成;引证商标一由“WarnerBros.”构成;引证商标二、三均由英文“WB”及图构成;引证商标四由英文“WBGAMES”及图构成;引证商标五由英文“WBTV”及图构成。华纳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WarnerBros”“华纳兄弟”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对应的文字“华纳兄弟”相同,其图形部
分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志。诉争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致诚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故对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本院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致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井冈山致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4:09:02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致诚公司。    2.注册号:17222416。    3.申请日期:2015年6月16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6年9
月28日。    5.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3;4105):流动图书馆;电影放映;演出制作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简称华纳公司)。    2.注册号:871908。    3.申请日期:1994年11月14日。    4.注册公告日期:1996年9月14日。    5.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13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5):电视节目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华纳公司。    2.注册号:873871。    3.申请日期:1994年11月14日。    4.注册公告日期:1996年9月21日。    5.专用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5):电视节目等。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华纳公司。    2.注册号:3738924。    3.申请日期:2003年9月29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05年12月28日。    5.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1;4102;4104;4105):以现场表演电视节目性质的娱乐服务等。    (四)引证商标四    1.注册人:华纳公司。    2.注册号:8571332。    3.申请日期:2010年8月13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2年2月21日。    5.专用期限至:2022年2月20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1-4107):电影制作等。    (五)引证商标五    1.注册人:华纳公司。    2.注册号:6313514。    3.申请日期:
2007年10月9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0年6月28日。    5.专用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4104;4105):有关娱乐节目的制作等。    三、被诉裁定:商评字[2019]第261383号《关于第17222416号“华纳兄弟HUANAXIONGD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9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四、其他事实    在行政阶段,张少凡提交了关于其对诉争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的证据。华纳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华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简介、排名情况;    2.相关媒体对华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华纳电影、影院等的报道;    3.中国内地电影票房历史排行;    4.华纳公司“WB及图”系列商标申请注册列表、相关使用情况;    5.谷歌和百度搜索“华纳”结果打印页;    6.“华纳兄弟”相关英文释义打印页;    7.吉安华纳兄弟数字影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相关宣传资料;    8.在先决定书。    张少凡不服被诉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在原审诉讼中,张少凡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转让/移转公告》,用于证明诉争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致诚公司。    在原审诉讼中,华纳公司提交了诉争商标使用宣传、“华纳兄弟”与“WarmerBro.”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以及张少凡恶意注册等证据。    原审法院另查,张少凡系江西汇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汇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曾担任吉安华纳兄弟数字影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少凡除注册本案诉争商标外,还在第12、41、43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22775741号“华纳兄弟HUANAXIONGDI”商标、第23901400号“华纳兄弟影视城WBCINEMAS及图”商标、第18197427号“华纳至尊”商标。其中第23901400号商标经异议已不予注册。此外,汇升公司在第35、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7180033号“华纳兄弟HUANAXIONGDI”商标、第13879939号“华纳兄弟HUANAXIONGDI”商标。2017年2月13日,诉争商标及第13879939号商标的权利人由汇升公司变更为张少凡,2019年12月27日张少凡将上述两商标转让至致诚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张少凡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恶意,有借助华纳公司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诉争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
册”所指情形。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张少凡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致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理由是:一、华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WarnerBros.”与“华纳兄弟”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华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WarnerBros.”“华纳兄弟”商标在中国市场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张少凡注册诉争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井冈山致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张少凡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1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井冈山致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云,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明,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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