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8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厦门昌禾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厦门昌禾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厦门昌禾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申军邢德杰 
【代理律所】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厦门昌禾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案二审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肉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不仅要公开、真实、合法,还应该与特定商品、服务相联系并且必须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司法实践中,对于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审查,不仅要坚持形式上的审查,亦要重视实质上的审查,对于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无法通过使用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进入流通环节的使用,一般不认为其满足使用的要求,进而提高囤积商标成本,建立诚信市场环境。    具体到本案,
昌禾公司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为经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及对应的发票,该合同上明确载明了商品名称为“NEWSEASON"牌蘑菇罐头,金额分别为112128元、105600元、76188元,发票金额亦能与之对应。证据2为经公证的销售形式发票及银行汇款单,显示“NEWSEASONBRAND"金额为72605美元。对于上述证据,虽证据2为外文证据,未附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但根据证据1并参考证据2,足以形成证据链印证昌禾公司在指定期间将诉争商标用作蘑菇罐头的标志,发挥了其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鉴于蘑菇罐头非规范商品,系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的一种,蘑菇罐头系蔬菜罐头的下位概念,故在案证据1及2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的“肉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等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8:28:10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厦门昌禾进出口有
限公司(简称昌禾公司)    2.注册号:9065037    3.申请日期:2011年1月18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3年11月14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1月13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2903):肉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等。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211080号《关于第9065037号“NEWSEAS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11月13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案证据尚能证明昌禾公司在2014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三、其他事实    昌禾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经公证的生产加工合同及发票;    2.经公证的销售形式发票及银行汇款单;    3.昌禾公司与福建省丽西食品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    4.产品实物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昌禾公司提交的证据1、2能够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肉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等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驳回爱尔迪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爱尔迪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证据1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类别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二、证据2不符合外文证据的要求,不应予以采信;三、证据2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类别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四、证据1和2无法相互印证,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类别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五、证据3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类别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六、证据4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类别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8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君特??范??德??比滕,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辛娜??亚历桑德拉??克纳尔,授权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广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厦门昌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汉升,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简称爱尔迪公司)因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
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22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厦门昌禾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昌禾公司)
     2.注册号:9065037
     3.申请日期:2011年1月18日
     4.注册公告日期:2013年11月14日
     5.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1月13日
     6.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类似2903):肉罐头;蔬菜罐头;水产罐头等。
     二、被诉决定:商评字[2018]第211080号《关于第9065037号“NEWSEAS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8年11月13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案证据尚能证明昌禾公司在2014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简称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故决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20: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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