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某道具厂商号权纠纷案

案例三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某道具厂商号权纠纷案
   
    案例三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某刀具厂商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 被告:南京某刀具厂
    原告于1963 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被告于1992年在南京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某刀具厂”企业名称。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 被告南京某刀具厂开办后,未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在其菜刀产品上使用非注册商标“某”牌,同时,被告在该产品及其包装盒上刻有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为此,原告曾与被告交涉处理此事。被告于 1992年9月30日致函原告,称其从1992年1
0月1日起终止剪刀和菜刀上 印刻“南京张小泉”字样。在1992年12月13日 ,原被告双方再次交涉,将被告方使用的“南京张小泉不黏刀”、“中国江苏南京张小泉”钢印各一枚交由有关部门封存。
    1993年2月原告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企业名称侵权损失10万元,商标侵权损失1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上诉事实,认为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和被告南京某刀具厂分别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在各自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被告南京某刀具厂所用企业名称,不构成对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的侵犯。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依法享有“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某刀具厂自成立后在同类产品及其外包装上刻印“张小泉”和“南京张小泉”标识,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这种行为已构成“张小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24条第1、2款,《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对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被告南京某刀具厂侵
犯其企业名称权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二)被告某南京刀具厂立即停止在其菜刀及外包装上刻印“张小泉”和“南京张小泉”
   
   
    标识的侵权行为。(三)被告南京某刀具厂赔偿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济损失一万元
    【问题梳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侵害了原告何种权利。在讨论这一问题时,需区别商号与注册商标的关系。商号的保护和注册商标的保护并不相同。 【法理分析】
    一、企业名称和商号的关系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进行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商号的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着不完全一致的解释。在我国法律中,商号的法律渊博主要
有《民法通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工商登记的单行法规。我国商法理论和现行法律中,关于商号的界定是颇不清楚的。《民法通则》中对各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的商事名称称为“字号”,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对工商企业的名称称为“企业名称”,与此同时,该规定第7条中将“字号”等同于“商号”。多数学者从传统习惯出发,将商主体的名称统称称为商号。由此,商号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在广义上,商号等同于商事名称,它包括工商企业的名称,也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在狭义上,商号仅仅指字号。
    二、商号与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注册商标两者性质迥然不同。不过,在商业实践中,为使同样作为商事企业人格标识的商号与商标相统一,从而达到更好的宣传企业的目的,不少商事企业将其商号作为商标予以申请注册。对此,若该商号符合注册商标的要求,也是可以注册的。例如,中国北京同仁堂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仁堂”既是字号,同时也是企业的注册商标。本案原告也是在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作为商标的同时,又将“张小泉”注册为商标,从而使其商号与注册商标统一起来。
这样,商号就与商标具有重叠性了,因而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具体来说两者之间的区别表现为以下六点:其一,商号权作为商事企业的姓名权,从性质上讲,属于商事人格权的范畴;商标权作为商事企业产品的标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其二,商号权依存于商事企业。从理论上讲可以永久存在,因而没
   
   
    有存续期限限制;商标权则在理论上有一个存续期限,尽管该期限可以通过注册商标的延展得到无限期的延长。其三,商号权的效力只限于一定的地域内,超出了其获准注册的特定区域则不受法律保护;商标权的法律效力以一定的法域为限,因而可以超出商号权的特定地域限制而及于全国。其四,商号只能用文字表示;商标则可以用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来表示。其五,商号一般实行强制注册,一般来说一个商事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商标注册则既有强制性又有自愿性,并且同一个商事企业可以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商号与商标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者都属于绝对权,都财产属性,都可以有偿转让。
    本案中,被告系合法注册,享有其合法的商号权。但其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案例思考】
    苏富比拍卖行于1744年在伦敦成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拍卖行。苏富比拍卖行的服务标识“苏富比”自1988年起开始在我国持续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的覆盖地域范围较广,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系驰名商标。四川苏富比公司以苏富比的名义开展业务。苏富比拍卖行遂将四川苏富比诉至法院。
    问题:四川苏富比公司是否侵权?
    提示:苏富比拍卖行“苏富比”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四川苏富比公司的行为已侵害苏富比拍卖行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9:1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8099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商号   企业   名称   南京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