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商标驳回复审

如何办理商标驳回复审
第一篇:如何办理商标驳回复审
如何办理商标驳回复审
办理驳回复审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委托代理的需提交代理委托书 ;
2、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
3、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复审准备的具体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注:
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当事人对同一事实提出的数个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它文书;
(2)鉴定结论、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参加公开评审作证的证人证言;
(8)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①申请书首页及正文样式(见本网站书式下载)
②申请人须是经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审申请(经代理组织代理的,驳回通知书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
③当事人在填写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及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时应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
④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填写证据目录[可参考证据目录(参考样式)];
第二篇:商标驳回复审正文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正文)
申请人名称:杭州正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渊路133号-111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朱晓亮 职务:经理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53号浙江中小企业大厦1601室 负责人:张先生 职 务 : 经理
评审请求:
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ZC8931612BH1号的商标驳回通知书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裁定表示不服。现委托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员会提出驳回注册复审申请,恳请贵委员会核准申请人商标全部予以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杭州正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0年12月8日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8931612号商标“八月未央”,贵局予以驳回,驳回的理由是:“央属”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由地名和其它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着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因此,依据商标法之相关规定,申请人根据客观事实提出以下观点,供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在复审时予以考虑。
一、申请人介绍。
申请人杭州正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10年注册了“八月未央”商标。“八月未央”,是申请人经过深思熟虑想出来的商标,其产品主要是女装夏装,八月未央正符合其特定情景下的特点,也从另一方面提高了“八月未央”商标的显著性。
二、“八月未央”有其独特的含义。
七月流火,八月未央,九月授衣。“八月未央”,取自《诗经》中的一句话。未,无也;央,边也,极也,端也。未央,无边也。“八月未央”整体含义是指八月还未结束。八月正是女装裙子最热销的季节,申请人正是查阅了相当多的书籍后决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八月未央”的商标申请书。(见证据材料一)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
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审查标准》中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的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地级的市、自治州、地区、盟;省级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以我国民政部编辑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为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县级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的拼音形式;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则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
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
导公众的。
(一)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商标的审查
商标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判定为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相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
2、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3、申请人名称含有地名,申请人以其全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
4、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等特点误认的。但容易使消费者对其指定商品的产地或者服务内容等特点发生误认的,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适用《商标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驳回。
5、商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的旅游城市以外的地名的拼音形式构成,且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
6、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其中的第二点明确指出:“商标由地名和其他文字构成而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使公众发生商品产地误认的。”“八月未央”正是完全符合《标准》中的这一点,“未央”是属于陕西省的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是作为商标,它与“八月”组合一起,形成了有独特含义的“八月未央”商标,属于可以注册商标的特例。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32: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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