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病案首页填写规则大全

2021版病案首页填写规定
1.目的
为提高病案首页数据质量,推进医院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全院医务人员及有关业务人员病案首页填写遵循本规定。
3.定义
病案首页:是医务人员使用文字、符号、代码、数字等方式,将患者住院期间相关信息精炼汇总在特定的表格中,形成的病例数据摘要。病案首页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住院过程信息、诊疗信息。
4.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病案首页填写应当客观、真实、及时、规范,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反映住院期间诊疗信息。
4.1.2 临床医师及各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及时、完整、准确填报,并对填写内容负责。
4.1.3除系统自动生成项以外,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缺省项填写“—”。
4.1.4病案首页应当使用规范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名称,依据应在病历中可追溯;编码库使用国家临床版2.0疾病诊断编码(ICD-10)、国家临床版3.0手术操作编码(ICD-9-CM3)、国家临床版2.0肿瘤形态学编码(M码)。
4.1.5住院病案首页应及时完成,在首页审核系统提交后,方可执行患者出院医嘱。
4.2 各项目填写说明
4.2.1 病案号: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同一患者多次住院使用同一病案号。
4.2.2 医疗付费方式:1.1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2 外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1 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2 外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4.贫困救助;
5.商业医疗保险;
6.全公费;
7.全自费;
8.其他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9.其他。
4.2.3 健康卡号:暂不填写,目前为缺省项“—”。
4.2.4“第N次住院”:患者在本院住院诊治的次数。
4.2.5 姓名:患者本人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姓氏和名称。
4.2.6 性别:1男;2女;0未知的性别;9未说明的性别。
4.2.7 出生日期:患者出生当日的公历日期(有身份证号码者以身份证号码为准)。
4.2.8 年龄:患者入院时按照公历日期计算的历法年龄。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岁数;实足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天龄的相应整数填写;从出生到 28 天为新生儿期。出生日为第0 天。
4.2.9 国籍:患者所属国籍,《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CB/T2659-2000)标准。
4.2.10 出生地:患者出生时所在地点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市、地区或县和区的名称。
4.2.11 籍贯:患者祖居地或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市、地区
或县和区的名称。
4.2.12 民族:指患者所属民族,《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 1991)标准。
4.2.13 身份证件类别、证件号
4.2.13.1 身份证件类别。分为:01.居民身份证;02.居民户口簿;03.护照;
04.军官证;05.驾驶证;0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07.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99.其他法定有效证件。
4.2.13.2 证件号:指患者身份证件上唯一法定标识号码。除无身份证号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集者外,住院患者入院时要如实填写18位身份证号。
4.2.14 职业:患者当前从事的职业类别,《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2003)标准。
4.2.15 婚姻:患者在入院时的婚姻状态:10.未婚;20.已婚;30.丧偶40.离婚;90.其他。
4.2.16 现住址、电话、邮编
4.2.16.1 现住址:患者近半年的常住地址。填写现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或城市的街、路、里、弄等名称。
4.2.16.2 电话:患者本人的电话号码,包括国际、国内区号和分机号。
4.2.16.3 邮编:患者近半年的常住地址的。
4.2.17 户口地址、邮编
4.2.17.1 户口地址:患者户籍登记所在地址。填写患者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或城市的街、路、里、弄等名称。
4.2.17.2 邮编:患者户籍登记所在地址的。
4.2.18 工作单位、地址、电话、邮编(学生/幼儿指其就读的学校/托幼机构)
4.2.18.1 工作单位:患者在入院时所在的工作单位名称。
4.2.18.2 地址:患者入院时所在的工作单位地址。填写患者所在工作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或城市的街、路、里、弄等名称。
4.2.18.3 单位电话:患者入院时所在工作单位的电话号码,包括国际、国内区号和分机号。
4.2.18.4 邮编:患者入院时所在工作单位地址的。
4.2.19 联系人姓名、关系、地址、电话
4.2.19.1 联系人姓名:联系人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姓氏和名称,联系人不得填写患者本人。
4.2.19.2 联系人与患者关系:《家庭关系代码》国际标准(GB/T4761-2008)二位数字代码。
4.2.19.3 地址:联系人当前常住地址或工作单位地址。填写联系人当前常住地址或工作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或城市的街、路、里、弄等名称。
4.2.19.4 电话: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包括国际、国内区号和分机号。
4.2.20 入院途径:1.急诊;2、门诊;3、转院;9、其他。
4.2.21 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入院体重(新生儿期:从出生到28天,出
生日为第0天)
4.2.21.1 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和产妇病历必须填写):患儿出生后第1小时内第1次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多胎分娩者填写体重最轻的新生儿体重。
4.2.21.2 新生儿入院体重(★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要求填写):患儿入院时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
4.2.22 入院时间、入院科别、病房
4.2.22.1 入院时间: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后实际入住病房的公历日期和时间。
4.2.22.2 入院科别:患者入院时入住的科室名称
4.2.22.3 病房:患者入院时所入住的病房
4.2.23 转科科别:患者住院期间转科的转入科室名称,超过一次以上的转科,用"→"转接表示。
4.2.24 出院时间、出院科别、病房
4.2.24.1 出院时间:指患者实际办理出院手续时(死亡患者是指其死亡时间)的公历日期和时间。
4.2.24.2 出院科别:指患者出院时的科室名称。
4.2.24.3 出院病房:患者出院时的病房。
4.2.25 实际住院天数:患者实际住院的天数,入院日与出院日只计算一天,当天入出院者按1天计算。
4.2.26 门(急)诊诊断:患者在住院前,由门(急)诊接诊医师在住院证上填写的门(急)诊诊断,进而填写在住院病案首页中的门(急)诊诊断。
4.2.27 出院诊断:患者出院时,临床医师根据患者所做的各项检查、、转归以及门急诊诊断、手术情况、病理诊断等综合分析得出的最终诊断。包括主要诊断和其他诊断。
4.2.27.1 主要诊断:一般是患者住院的理由,即经医疗机构诊治确定的导致患者本次住院就医主要原因的疾病(或健康状况)。
4.2.27.1.1 主要诊断选择的一般原则
4.2.27.1.1.1 病因诊断能包括疾病的临床表现,则选择病因诊断作为主要诊断。
4.2.27.1.1.2 以手术为住院目的的,则选择与手术相一致的疾病作为主要诊断。
4.2.27.1.1.3 以疑似诊断入院,出院时仍未确诊,则选择临床高度怀疑、倾向性最大的疾病诊断作为主要诊断。
4.2.27.1.1.4 因某种症状、体征或检查结果异常入院,出院时诊断仍不明确,则以该症状、体征或异常的检查结果作为主要诊断。
4.2.27.1.1.5 疾病在发生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同危害程度的临床表现,且本次住院以某种临床表现为诊治目的,则选择该临床表现作为主要诊断。疾病的临终状态原则上不能作为主要诊断。
4.2.27.1.1.6 本次住院仅针对某种疾病的并发症进行时,则该并发症作为主要诊断。
4.2.27.1.2 住院过程中出现比入院诊断更为严重的并发症或疾病时,按以下原则选择主要诊断:
4.2.27.1.2.1 急诊手术术后并发症,择期手术术前并发症,根据主要诊断选择总原则确定是否为主要诊断,择期手术术后并发症,作为其他诊断填写。
4.2.27.1.2.2 非手术或出现与手术无直接相关性的疾病,按主要诊断选择的原则选择主要诊断。
4.2.27.1.3患者住院的目的是为康复,如果原发病为恢复期(编码Z54),选择恢复期(编码Z54)为主要诊断;如果为后遗症,选择康复(编码Z50)作为主要诊断,后遗症为其他诊断。
4.2.27.1.4肿瘤类疾病按以下原则选择主要诊断∶
4.2.27.1.4.1本次住院针对原发肿瘤进行手术或进行确诊的,选择原发肿瘤为主要诊断;
4.2.27.1.4.2本次住院针对继发肿瘤进行手术或进行确诊的,即使原发肿瘤依然存在,选择继发肿瘤为主要诊断。原发肿瘤明确的,应将原发肿瘤填写在其他诊断中。
本次住院仅对恶性肿瘤进行放疗、化疗、免疫、靶向等时,选择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免疫、靶向等为主要诊断。
注:本次住院确诊和(或)手术,即使进行了放化疗免疫等,仍选择原发肿瘤为主要诊断。
4.2.27.1.4.3本次住院针对肿瘤并发症或肿瘤以外的疾病进行的,选择并发症或该疾病为主要诊断。
4.2.27.1.4.4妊娠期间的恶性肿瘤∶当妊娠者患有恶性肿瘤,选择妊娠、分娩及产褥期并发恶性肿瘤作为主要诊断(编码O)。
4.2.27.1.5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原诊疗计划未执行时
4.2.27.1.
5.1未做其他诊疗情况下出院的,仍选择拟诊疗的疾病为主要诊断,并将影响患者原计划未执行的原因写入其他诊断;
4.2.27.1.
5.2当针对某种导致原诊疗计划未执行的疾病(或情况)做了相应的诊疗时,选择该疾病(或情况)作为主要诊断,拟诊疗的疾病作为其他诊断。
4.2.27.1.6 产科的主要诊断应当选择产科的主要并发症或合并症。没有并发症或合并症的,主要诊断应当由妊娠、分娩情况构成,包括宫内妊娠周数、胎
★当主要诊断或者其它诊断出现O80-O84编码,其它诊断必须有分娩结局(Z37)。
4.2.27.1.7 多部位损伤,以对健康危害最大的损伤或主要的损伤作为主要诊断。
4.2.27.1.8 多部位灼伤,以灼伤程度最严重部位的诊断为主要诊断。在同等程度灼伤时,以面积最大部位的诊断为主要诊断。
4.2.27.1.9 以中毒为主要目的的,选择中毒为主要诊断,临床表现为其他诊断。
4.2.27.1.10以下诊断不可作为主要诊断。
4.2.27.1.10.1 B95-B97细菌、病毒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这些类目不能用作主要编码。当需要标明分类于他处疾病中的传染性病原体时,它们可作为补充或附加编码使用。
4.2.27.1.10.2 分娩的结局(Z37)不可作为主要诊断。
4.2.27.1.10.3 医疗个人史、家族史、术后状态、具有功能性植入物和装置、疾病的临终状态、陈旧性疾病和后遗症不可作为主要诊断。
4.2.27.1.10.4"入院病情"为"4-无"的诊断不可作为主要诊断。
4.2.27.2 其他诊断:除主要诊断以外的疾病、症状、体征、病史及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并发症和合并症。
4.2.27.2.1 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有因果关系,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
4.2.27.2.2 合并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另外一种或几种疾病,后发生的疾病不是前一种疾病引起的,无因果关系。合并症可以是入院时已存在,也可以是入院后新发生或新发现的。
4.2.27.2.3填写其他诊断时,先填写主要疾病并发症,后填写合并症;先填写病情较重的疾病,后填写病情较轻的疾病;先填写已的疾病,后填写未的疾病。
4.2.27.2.4仅填写包括那些影响患者本次住院医疗过程的附加病症,这些附加病症包括∶需要进行临床评估;或;或诊断性操作;或延长住院时间;或增加护理和(或)监测。
4.2.27.2.5下列情况应写入其他诊断∶入院前及住院期间与主要疾病相关的并发症;现病史中涉及的疾病和临床表现;住院期间新发生或新发现的疾病;对本次住院诊治及预后有影响的既往疾病。
4.2.27.2.6 除非有明确临床意义,异常所见(实验室、X-RAY、病理或其他诊断结果)无须填写;如果针对该临床异常所见又做其他检查评估或常规处理,该异常所见应作为其他诊断填写
4.2.27.2.7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原诊疗计划未执行、且无其他出院的,原则上选择拟诊疗的疾病为主要诊断,并将影响原诊疗计划执行的原因(疾病或其他情况等)写入其他诊断。
4.2.28 入院病情:指对患者入院时病情评估情况。将“出院诊断”与入院病情进行比较,分为:1.有;2.临床未确定;3.情况不明;4.无。所有诊断均需填写入院病情。
4.2.28.1 有:对应本出院诊断在入院时就已明确。
4.2.28.2. 临床未确定:对应本出院诊断在入院时临床未确定,或入院时该诊断为可疑诊断。例如∶患者因"乳腺恶性肿瘤不排外"或"乳腺癌?"或"乳腺肿物"入院治行因缺少病理结果,肿物性质未确定,出院时有病理论断明确。
4.2.28.3 情况不明:对应本出院诊断在入院时情况不明。患者入院时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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