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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紫腾商贸有限公司与全洪寿、唐明恩、全某、刘常久、张让平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川17民终15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牟春艳古霞钟伟 
【审理法官】牟春艳古霞钟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万源市紫腾商贸有限公司;全洪寿;唐明恩;全俊伟;刘常久;张让平 
【当事人】万源市紫腾商贸有限公司全洪寿唐明恩全俊伟刘常久张让平 
【当事人-个人】全洪寿唐明恩全俊伟刘常久张让平 
【当事人-公司】万源市紫腾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赵志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周健四川省鼎贤律师事务所;李作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志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周健四川省鼎贤律师事务所李作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志强周健李作君 
【代理律所】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四川省鼎贤律师事务所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万源市紫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全洪寿;唐明恩;全俊伟;刘常久;张让平 
【本院观点】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本案死者全昌建的相关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确定。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本案死者全昌建的相关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确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证明死者全昌建的死亡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双方
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万源市公安局旧院派出所的调查材料看,全昌建系在宿舍厕所洗澡时中毒而亡,该宿舍是由紫腾商贸公司提供,作为案涉房屋之承租人紫腾商贸公司在宿舍厕所内放置和安装洗澡用的煤气罐、热水器均由其决定,其应确保该住房符合安全居住要求和条件,但紫腾商贸公司提供的住宿因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全昌建在厕所内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另全昌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意识。全昌建忽视安全意识,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全昌建的死亡原因并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紫腾商贸公司对全昌建死亡所形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紫腾商贸公司提出全昌建受雇于刘常久、张让平,应由雇主刘常久、张让平承担赔偿责任。经查,从刘常久、张让平提供的全昌建生前三方签订的挖掘机协议来看,全昌建与刘常久、张让平系经营挖掘机的合伙人,紫腾商贸公司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全昌建系受刘常久、张让平雇请从事挖掘机驾驶员工作,且刘常久、张让平对全昌建中毒死亡没有过错,紫腾商贸公司主张刘常久、张让平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紫腾商贸公司上诉主张对全昌建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紫腾商贸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26元,由上诉人万源市紫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43:24 
万源市紫腾商贸有限公司与全洪寿、唐明恩、全某、刘常久、张让平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7民终15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源市紫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恒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洪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明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全俊伟。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四川省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常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作君,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让平。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源市紫腾商贸有限公司(紫腾商贸公司)与被上诉人全洪寿、唐明恩、全俊伟、刘常久、张让平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20)川17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紫腾商贸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2020)川178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诉人依法不应承担被上诉人全洪寿、唐明恩、全俊伟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事实是全昌建受雇于刘常久、张让平从事挖机驾驶员工作,全昌建与刘常久、张让平之间为雇佣关系;上诉人与挖机老板刘常久、张让平之间为租赁关系,上诉人租赁刘常久、张让平的挖机,出租方自带挖机驾驶员,全昌建工资也是由刘常久、张让平支付。故全昌建之死依法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责任,而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作为房屋承租人,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且上诉人不是房屋所有人,一审认定将所有安全保障义务转嫁由承租人承担,明显加重了上诉人的义务;本案中上诉人没有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不追加上诉人申请追加本案有关人员为本案当事人不当;一审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该条明确规定的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案上诉人并不是专门从事房屋租赁的经营活动,也未对租赁房屋获取利益,一审法院以该条规定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明显不当,且判决上诉人承担80%的责任明显过重,明显与该条规定相背。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全洪寿、唐明恩、全俊伟共同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
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认定事实清楚。2019年2月,本案死者全昌建与刘长久、张让平共同投资合伙经营挖掘机业务,由全昌建负责挖机操作,2019年下半年,紫腾商贸公司在修建森林防火通道时,与刘长久、张让平取得联系,需租赁其挖机,2019年8月初,全昌建到该工地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食、宿由紫藤商贸公司提供,2019年10月29日晚,全昌建在工地宿舍洗澡时突然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全昌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旧院派出所对同在建筑工地的谭鑫、黄国超、胡道友进行了询问,谭鑫、黄国超等人的证言证明:第一,证人与全昌建系紫藤商贸公司工地挖机驾驶员。第二,洗澡的热水器、煤气罐安装在厕所内,没有通风口,没有排气扇。第三,宿舍系紫藤商贸公司提供。第四,鉴定结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2、适用法律正确。受害人全昌建的死亡与紫藤商贸公司提供的职工住宿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紫藤商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紫藤商贸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刘常久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死者与我方不是雇佣关系是合伙关系,我们之间只是分工不同。第二,死者的死亡原因是因为生活中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第三,死者属于煤气中毒,与上诉方提供的生活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四,刘常久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
任法的规定,不应当承担责任。一审中受害方家属明确放弃雇主责任,根据一审原告自己选择,也不应该适用雇员受害责任的规定,因此上诉人主张适用雇员受害的规定,没有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让平答辩称:我们属于合作关系,不存在过错,生活和住宿都是由紫藤商贸公司提供,他们公司提供的住宿没有尽到安全责任,应该承担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39: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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