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_百度文 ...

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审理法官】王东勇郭伟吴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 
【当事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 
【当事人-公司】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 
【代理律师/律所】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李凤仙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马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李凤仙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马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田菲李凤仙马洪亮 
【代理律所】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1 02:50:22 
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裁决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陆雪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菲,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原审第三人: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
     法定代表人:井上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仙,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
     法定代表人:下村真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仙,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简称住友富士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40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住友富士公司。
     2.注册号:12939679。
     3.申请日期:2013年7月18日。
     4.注册日期:2016年8月7日。
     5.专用期限至:2025年1月13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0734;0744组):电梯(升降机);升降设备;自动扶梯;电子工业设备等。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住友电气会社)。
     2.注册号:8120293。
     3.申请日期:2010年3月15日。
     4.专用期限至:2024年5月13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0725;0729;0738;0744;0746;0748-0750;0752组):汽化器供油装置;汽化器;电子工业设备等。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住友重机械工业株式会社(简称住友重机械会社)。
     2.注册号:842330。
     3.申请日期:1994年7月15日。
     4.专用期限至:2026年5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0701-0702;0733-0734;0742;0748;0750;0752组):机器和机床;土木工程机械和设备;货物装卸机器和设备等。
     (三)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住友重机械会社。
     2.注册号:8336769。
     3.申请日期:2010年5月27日。
     4.注册日期:2014年5月14日。
     5.专用期限至:2024年5月13日。
     6.标志
     7.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0726;0733;0748;0750;0753组):装卸机械设备;塑
料加工机械设备;非陆地车辆动力装置等。
     三、其他事实
     2017年4月28日,住友电气会社、住友重机械会社针对诉争商标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附光盘):1.诉争商标及住友电气会社、住友重机械会社在先商标信息;2.百度百科关于住友集团的介绍;3.住友集团及集团内各企业的简介、营业执照、相关报道等;4.全球品牌价值500强评选、福布斯全球企业2000强评选等;5.排行榜123网及途友养车网等排行榜单;6.住友集团各企业在中国的环保公益活动、奖学金的资料及报道;7.“住友”商标在中国、日本和台湾的注册统计表;8.1999年和2000年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9.相关合同、设备照片、销售统计、发票等;10.相关异议复审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及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等;1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相关检索结果;12.其他证据材料。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37: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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