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延安市促进经济发展各项优惠政策服 ...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延安市促进经济发展各项优惠政策服务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7.16
【字 号】延发改体〔2018〕178号
【施行日期】2018.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延安市促进经济发展各项优惠政策服务指南》的通知
 
延发改体〔2018〕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水平,理清为推动经济发展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情况,按照市政府常务会〔2018〕第17号纪要要求,我委梳理出《延安市促进经济发展各项优惠政策服务指南》,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做好宣传、引导和兑现落实等工作。
  各优惠政策中有矛盾之处,以本《服务指南》为准。
 
延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6日
 
延安市促进经济发展各项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增强招商引资软实力,吸引优秀人才和优质资源来我市投资创业,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水平,全面服务延安“追赶超越”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现制定《延安市促进经济发展各项优惠政策服务指南》。
  第一条 苹果产业优惠政策
  1.对新购置智能选果线的企业(合作社、大户),分别按购置发票价格的30%予以奖补(市、县区各承担15%)。(详情参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2018-2020年苹果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2.对新建冷(气)库的企业(合作社、大户),每建成1000吨冷(气)库,市财政奖补35
万元。(详情参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2018-2020年苹果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3.对新购置智能选果线和新建冷(气)库的企业(合作社、大户),新增的一年以上银行贷款,由县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还款承若书,市、县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继续予以优先担保,市、县区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予以贴息60%和40%(贴息期限依据贷款合同确定,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市、县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未担保的同类型企业、合作社享受同等贴息政策。(详情参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2018-2020年苹果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4.对2018年起在市外新建的(延安苹果、洛川苹果、梁家河苹果)品牌专卖店,市财政进行一次性补助,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每个补助35万元,其它城市每个补助20万元。(详情参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2018-2020年苹果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5.对2018年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详情参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2018-2020年苹果
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第二条 工业转型优惠政策
  1.每新开工建设一个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转化项目,由收益地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续建项目完成年度投资10亿元以上,给予50万元奖励。(详情参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稳增长促投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2.对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0-40万元的无偿支持,对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发展为规上工业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确认的瞪羚企业按本年认定的研发费用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获批国家级和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详情参考《中共延安市委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3.对购买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并在本地实施转化的企业,按其年技术成果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每年择优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潜力大的科技成果在企业实现产业化,根据其新增项目投资额度和实施进度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详情参考《中共延安市委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4.对在引进重大项目中起主要作用的中介机构、引荐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每个县区每年引进1个10亿元以上或2个5亿元以上项目。对完成投资的项目,根据投资额和项目带动作用给予200-500万元奖励。(详情参考《中共延安市委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5.市政府设立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对首次进入“十强县”和“五强区”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已进入“十强县”和“五强区”的以奖励50万元为基数,对照上年位次,每进1位增加奖励10万元,上限不超过100万元;每退1位减少奖励10万元,减完为止),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一等奖各奖励8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5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3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5名区各奖励50万元,对全省“现代农业强县”、“新型工业强县”、“生态保护强县”的县各奖励50万元;对县域经济发展成效明显、进入全省“十强县”、“五强区”或“争先进位”排名大幅前移的县区党政领导优先向上级推荐提拔重用,奖金的50%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详情参考《中共延安市委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6.对年净增工业增加值30亿元以上,同时实现利税净增5亿元以上的省级产业园区,奖励园区1000万元;对年净增工业增加值20亿元以上,同时实现利税净增2亿元以上的县级产业园
区,奖励园区500万元。对在2018年底前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七通一平”的园区,一次性奖励园区500万元。对年引进5个以上项目并且单个项目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或引进项目年度投资超过10亿元的园区,奖励园区200万元。(详情参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第三条 服务业优惠政策
  1.对达到商务部《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达到商务部《中小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条件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详情参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2.投资1亿元以上新建旅游景区项目(不含土地征迁相关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县区列入红旅游规划景点、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
景区、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农业旅游示范点的连接道路建设,市政府每公里补助15万元。对获得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收入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详情参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3.对新办文化产业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在享受国家对增值税、营业税、进口关税等减免优惠期满后,连续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市级收入部分全额给予奖励。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评定为国家级文化品牌或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星奖(项目奖)”等国家级文化艺术大奖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陕西省文化品牌或获得“陕西省文化精品工程奖”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详情参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4.对各县区新建、设立或引进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仓储类物流企业及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市级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投资额2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
施项目的,按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陕西省1A至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详情参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25: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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