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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濮阳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15
【字 号】濮政〔2015〕30号
【施行日期】2015.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产权管理
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濮阳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濮政〔2015〕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农村改革发展要求的现代农村产权交易制度,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我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和运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产权交易的市场化程度,确保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实现
农业要素的规模化配置,推进农业资源资本化进程,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农村产权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由农业和招标采购监管部门统筹推进,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市场运作规律,组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
  (二)坚持依法规范、自愿有偿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引导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地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城乡统筹、集约利用原则
  向社会公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促进城市、农村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盘活现有农村集体闲置资产,提高农村集体资产集约化经营水平,激发农村发展活力,
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通过农村产权市场化流通、交易行为阳光化运作,保障农村产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实现农村产权收益最大化和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五)坚持简便易行、方便众原则
  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农村产权交易,要方便众办理交易事项,保障众知情权,利于众行使监督权。
  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内容
  (一)组织框架
  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管办分离、全程监督”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监管体系和交易市场。
  1.建立濮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管体系。
  成立濮阳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协调配套改革和市场建设工作。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相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对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业务培训、指导、服务、考核。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保障农村产权交易顺利进行。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做好本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及监管。
  2.建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成立濮阳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挂“濮阳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牌子),作为我市农村产权交易统一服务平台,负责市本级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各县(区)依托行政服务中心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
  各乡(镇、办)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各乡(镇、办)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增设“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并建立统一的网络体系,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网络对接,负责农
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易流程咨询、交易报批材料的初审、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农户关系的协调处理等服务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村设立便民服务站或便民代办点,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等便民服务向村级延伸,逐步形成市、县、乡(镇、办)三级联动服务向基层延伸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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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村   产权交易   交易   建设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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