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律师刑事会见)
从2016年8⽉开始,吕某为牟取私利,多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茅台”等总价14万余元的知名⽩酒,加价销售给宣州区、郎溪县等地的14家超市。知道实情的王某与周某夫妇,在其经营的超市内,仍旧从吕某处购进这些假酒并销售。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审判决。
2016年8⽉⾄2018年4⽉,吕某多次从卖家“⼝⼦窖酒”(⼿机备注名)、涂某(另案处理)等⼈处,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购⼊茅台、五粮液、⼝⼦窖、洋河、古井等品牌⽩酒,共计14万余元。期间,吕某陆续将上述⽩酒加价出售给宣州区、郎溪县等14家超市,销售⾦额共计149990元。
王某(某超市经营者)明知被告⼈吕某销售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仍予以购进,并加价出售给街道居民等消费者,销售⾦额共计103617元。 2018年4⽉16⽇晚,吕某、王某在超市门前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扣茅台酒30瓶、五粮液酒36瓶、古井酒40瓶,共计价值27200元。后公安机关从吕某的仓库中,查扣茅台酒42瓶、五粮液酒60瓶、洋河酒66瓶、⼝⼦窖酒158瓶,共计价值62585元;从王某经营的某超市内,查扣茅台酒2瓶、洋河酒22瓶、⼝⼦窖酒12瓶,共计价值7443元。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茅台、五粮液、⼝⼦窖、洋河、古井等品牌⽩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需承担销毁假酒及包装材料运费、装卸费、假酒破碎费等费⽤共计6000元。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吕某、王某销售的假冒⽩酒存在⾷品安全问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吕某、王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吕某、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其中吕某销售⾦额149990元,尚未销售的货值89785元,王某销售⾦额103617元,尚未销售的货值7443元,两被告⼈的⾏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各被告⼈的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判决如下:被告⼈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四个⽉,并处罚⾦⼈民币五万元。被告⼈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个⽉,并处罚⾦⼈民币三万元。被告⼈吕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均含退出的五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洋河、⼝⼦窖、五粮液、茅台、古井等若⼲⽩酒及⼿机⼀部,予以没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吕某、王某、周某于本判决⽣效后⼗⽇内,在市级《宣城⽇报》上刊登致歉信(已刊登),向购买、饮⽤过其销售假酒的消费者致歉,并缴纳销毁假酒及包装材料运费、装卸费、假酒破碎费等费⽤共计6000元(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