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和有关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国家实验动物有关法律、法规,参考国际惯例,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经营、运输和应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各类实验动物的饲养和动物实验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接受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申请伦理审查,应向伦理委员会提交正式申请。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验动物或动物实验项目名称及概述; (二)项目负责人、执行人姓名、专业背景简历,实验动物合格证编号,环境设施许可证号; (三)项目意义和必要性,项目中有关实验动物的用途、饲养管理或实验处置方法,预期出现的对动物的伤害,处死动物的方法,项目进行中涉及动物福利和伦理问题的详细描述; (四)遵守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原则的声明; (五)伦理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伦理审查依据的基本原则: (一) 动物保护原则:禁止无意义滥用和滥杀实验动物;制止没有科学意义或不必要的动物实验;优化动物实验方案以减少不必要的动物使用量。 (二) 动物福利原则:保证实验动物生存时包括运输中享有最基本的权利,享有免受饥渴、生活舒适自由,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 (三) 伦理原则:应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善待动物,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尊重动物生命,制止针对动物的野蛮行为,采取痛苦最少的方法处置动物。 (四) 综合性科学评估原则: 1.公正性: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应保持独立、公正、科学、民主,不受政治、商业和自身利益的影响; 2.必要性:各类实验动物饲养、使用或处置需要的充分理由; 3.兼顾人类和实验动物的利益平衡,在全面、客观地评估动物所受伤害和人类由此可能获取利益的基础上,出具伦理审查报告。 第七条 伦理委员会审查程序:在接到有关实验动物项目的申请文件后,由伦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委员进行初审。常规项目首次评审后,可由主任委员或执行副主任委员直接签发。有争议的项目,由5-7名委员组成审议小组,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申请者可以申请现场答疑,并可以提请对项目保密或评审公正性不利的委员回避。伦理委员会应尽量采用协商一致的方法做出决议,如无法协商一致,应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任委员或执行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对批准的动物实验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则提出整改意见,严重者报主任委员,并会同科管部门查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 (一)实验动物相关项目申报不实的; (二)从事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生产、研究和使用的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或明显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原则要求的; (三)实验动物繁殖、生产和使用中缺少维护动物福利、规范从业人员道德伦理行为的操作规程,或不按规范的操作规程进行的;虐待实验动物,造成实验动物不应有的应激、疾病和死亡的;活体解剖动物或手术时不采取麻醉方法的;对实验动物的生和死处理采取违反道德伦理的; (四)实验环境不符合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国家标准的; (五)动物实验的目的不符合道德伦理标准或国际惯例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各类动物实验; (六)严重违反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原则的其它行为的。 第十条 对实验动物福利与伦理审查决议有异议时,申请者或被检查者可以补充新材料或改进后申请复审,如对复审决议仍不服从时可向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设专人负责文件的收发和档案管理工作,所有文件在项目结束后至少保留3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伦理审查指南的单位和个人,伦理委员会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限期整改、通报及停止动物实验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指南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指南解释权归伦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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