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阳师范大学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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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年第二期“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代水平,李景豹
(西北大学法学院,
陕西西安710127)收稿日期:2017-07-29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5F007)
作者简介:代水平,男,陕西横山人,西北大学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立法学与国际私法研究;李景豹,男,陕西清涧人,西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摘要:在当前知识经济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或企业的核心战略资源和关键
竞争力量。而“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阻碍了相互之间经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弱化了知识产权在“一带一路”建设诸多推动力量中的优先地位。且该类矛盾的存在,势必会影响国家间的其他正常合作,故需要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立体化法治规制机制,为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更好的国际经贸合作奠定基础,助推“一带一路”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关键词:知识产权;“一带一路”;助推机制中图分类号:DP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5450(2018)02-0093-05
“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中国同沿线各国家协同一致共同努力,而知识产权在诸多推动力量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当前知识经济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或企业的核心战略资源和重要竞争力量。
知识产权法,又被称为“创新之法”,在国家的创新战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作用,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制度支撑。
尽管“一带一路”所涉国家的历史文化、政治制度、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存在很大差异,但是经贸合作的前景宽广、潜力巨大,这也就意味着知识产权的合作保护势在必行。国家的法律制度是根据本国的国情
而创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阻碍了相互之间经贸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弱化了知识产权在“一带一路”建设诸多推动力量中的优先地位。若不能及早有效地规避或者解决这些矛盾,则可能同时会影响国家间的其他合作。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
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区域合作,构建和完善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立体化法治规制机制,优化创新环境,鼓励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打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良好的经贸投资环境,
为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更好的国际经贸合作奠定基础,助推“一带一路”发展规划的顺利实施。
一、完善国内立法与国际协定
(一)国内立法:完善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当前,我国的创新体制和政策环境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执法环境,与世界主流或先进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衔接不够。
首先,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和保护的对象较窄,一些制度设计没有紧跟科技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步伐。
比如,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在生物技术、基因工程、网络电子出版物等新兴高科技领域难以发挥效用,缺乏明确的条款来调整3D 甚至4D 打印技术与传统商标权、著作权的冲突,也缺乏诸如对民间文学艺术及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方面的保护,也未表明对于“安乐
法学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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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死”“克隆”等一些当前有争议的前沿技术所持的态
度,这极大地挑战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权威[1]。虽
然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以上这些新出现的
社会热点问题都需要得到解决,相应的法律制度
也应当实现转变。
其次,缺乏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程序法。“重
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立法历来的缺陷,知识产权
法领域亦是。我国知识产权程序法不够完善,缺乏
统一健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规定。
因此,要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和
鼓励科技创新等制度建构,完善我国当前的商业
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建立专利重复侵权、恶意侵权
惩罚性赔偿制度;要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和科技
创新基本法,规避或解决与“一带一路”国家在知
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冲突,从实践的需要出发扩大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范围和保护对象,完善
知识产权相关的程序法律规定,从而有效衔接知
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
(二)国际立法:完善多边、双边协定
“一带一路”国际交往中,目前可以适用的是
各国已经加入、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及已
经签署、生效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条约。丝绸之
路经济带倡议提出以来,我国已在20余份与别国
共同发布的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或联合公报中提
出,共同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但尚未在“一
带一路”内形成知识产权合作保护的专门条约,也
未涉及知识产权合作保护机制建立的具体内容。
因此,现在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即是如何将这些
政策性宣言与现有的多边、双边协定相协调,如何
将美好的政治愿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执行力的
条约权利和义务。
要完善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的知识产权
区域合作多边条约。“一带一路”建设需要中国同
各相关国家协同一致共同努力,但由于各丝路国
家的具体国情和实践发展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若
没有一个各方都认可的合作框架难以实现较好的
合作效果。而我国与各丝路国家间若能够拟定并
签署共同的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多边条约或备忘
录,则能够兼顾各方利益,较好地实现合作目的。
我国要主动倡导和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知识产
权规则的制定,推动建立“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新
规则。这样一则可以求同存异,化解由于各国之间
的不同而导致的合作困境,减少了因不同而出现
的贸易摩擦等,再则可以团结各成员国,提升区域
整体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和国际话语权。
新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规则,与TIPP和TPP
规则相比会有很大的不同,要充分体现我国的知
识产权制度建构理论和价值追求,充分考虑和尊
重各个发展阶段国家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广大的
发展中国家,决不制定与其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
不相匹配的过度保护知识产权规则;要注重发展
权,重视维持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平衡;要重点关注“一带一路”经贸合作重点领域
方面的知识产权规则,从实际出发到冲突点,再
合理制定相关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规则条款将其
运用于实践解决问题;要创新立法、包容立法,尊
重“一带一路”国家文化的多样性,接纳、传播和学
习优秀的各国文化,注重保护和发掘“一带一路”
国家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协同保护等作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规则体系的
特内容;要保持立法的先进性,顺应时代的发展
趋势,充分顾及新兴产业的发展特点,考虑到其潜
在的知识产权因素,兼顾保护现有成果和提升创
新能力,促进相关行业和企业的长远发展;要协同
搭建“一带一路”国际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和
普法等立体化合作协同机制,打通知识产权保护
各环节的衔接和支撑,有效解决各国在实践合作
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促进“一带一路”知识
产权合作保护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要完善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的知识产权双
边合作协议。我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之间存在国家间的知识产权合作协议,我国还与
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在政府合作声明中提到
了双方要继续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合
作,加深相互之间的贸易往来。“一带一路”是我国
当前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在此发展趋势下,要加
强与丝路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双边合作协议的确
立。此类协议的签订,能够为我国与“一带一路”国
家知识产权的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深化合作的
深度,密切相互的联系,有力推动“一带一路”规划
的建设和发展。
二、提升跨境执法能力
(一)国内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当前,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时存在
消极行政的情况,未积极主动指导知识产权保护
工作或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局限于被动受理
案件。如我国发明专利规定的申请周期过长,尤其
是申请医药领域,持续好几年都可能未获批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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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年第二期发明人的积极性打击很大。
此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组织设置不够健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有效的执法规则依据,易造成执法人员滥用权力,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功能的实现。
还有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府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因此,国内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完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体制建设,
统一执法规则依据,加强执法队伍人员素质培养,完善执法的条件设施和设备,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建立统一的商标、版权、专利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和规范透明的执法人员准入规则,完善执法管理监督制度、维权援助制度、执法维权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等制度设计,建立地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监测体系和年度报告制度。
(二)国际执法:强化跨境执法协助
“一带一路”国家虽然都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各国在具体执法方面各自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权责不明,法律规定不适应社会发展等。有的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量非常薄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处罚难以震慑侵权行为人,政府也缺乏权责明确的机构来调查和处理相关案件。因
“一带一路”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知识产权执法效果也参差不齐,诸如此类的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丝绸之路经济带知识产权保护或合作工作的开展。
“一带一路”国家可以探索实施知识产权联合执法的新模式,建立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联合执法
部门,由该专门的联合执法部门对区域内的某些跨国知识产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区域联合执法,不仅可以权责明确、标准统一,及时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区域内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还能够促进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的交流学习,加强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建。
三、强化司法保护与司法协助(一)国内司法:加强国内司法合作
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构建还不够完善,如知识产权委托鉴定制度、
特殊证据规则、专家证人制度等制度设计的缺失,难以发挥司法对知识产权的最后救济功能,严重妨碍了司法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别是我国初步构建的涉外知识产权联络协调系统,缺乏多部门的横向联络参与,只局限于执法部门与其对口部门的垂直联络,比较孤立
和单薄。因此,可探索在我国知识产权监管和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之上,将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与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联动机制相结合,实现与司法、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联动保护和协作处理,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效率,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商事调解、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和行政监管”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和“公众参与、企业自律、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政府监管”五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参与机制[2]。
要强化和完善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体系,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完全独立出来,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中级人民法院,以统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裁量标准,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罚方面要重视罚金的适用[3]。
(二)国际司法:完善司法协助机制
实践中,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分子经常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具体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和交通状况等情况的不同,通过更改注册名称、转移生产地点等方式,伺机而动流窜作案,给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形成了巨大挑战。因当前各国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内容,还是执法司法的功能职责方面,都存在较大的不同,所以“一带一路”国家要加强各自边境保护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之间的联系合作,促成定期会晤机制或联络员机制的构建,增强相互之间的事务协作和信息交流;创建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公共协作平台,建立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同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民众共同致力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解决和处理。
建立统一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语言是拦截在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合作过程中最难以逾越的障碍,沟通和交流的不便会使合作路上困难重重。再加之中国与这些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上都有着明显不同,容易出现相互之间不熟知对方法律法规的窘境。若合作中产生了知识产权纠纷,
当事方的维权将可能因为语言、法律规定、制度设计的不同而难以进行。另外成本过高也是跨境知识产权维权的一大弊端,往返于各国维权的时间、金钱、精力等等高额成本也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考虑和权衡,甚至放弃维权,而这无疑阻碍了区域经贸合作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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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建设和发展。因此,面对现实的困境和发展的需
要,创建一个统一的区域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来处理“一带一路”国家之间产生的相关纠纷乃
大势所趋。该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体系和程序设
置,可参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纠纷解决机制来
构建。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企业积极维权
随着世界范围内经贸往来的不断增多和我国
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走出国门的中国企业数量
越来越多,而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战略资源
和重要竞争力量,与其相关的管理模式和战略性
定位,是影响企业跨国竞争成败的关键因素。我国
企业相比较于国外企业,历来不够重视知识产权
的自我保护。比如,大多国外企业都有着十分强烈
的商标意识,只要产品出现扩张的苗头就会立即
着手商标的注册事宜,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由于传
统观念和商标意识淡薄,往往都是先做出规模或
影响,才意识到注册商标问题,若遇他人提前注册
或同样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等,便极易引发纠纷。
此外,虽然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交易量逐年增
长,但与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对照,我国企业在国际范
围内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风险防范和诉讼应对方
面,意识还相对薄弱,经验也明显不足。故我国企
业一方面要树立和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另一方面
要健全和完善其公司管理制度、战略规划及经营
方略,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并结合各国国情
及相关法律、税收政策等,搞好企业风险防控,以
维护自身权益获得长远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
略,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战略
的重视和决心。当前,我国企业面对“一带一路”发
展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要提高自己的知识产
权意识和搞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引进专
业人才,学习先进经验,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主
动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真正把知识产权作为推动
自身发展的核心战略和竞争的基石。
2.公众提高认识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
宣传,尤其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大力推动下,
每年政府、社会团体和各界组织都会举办各类的
活动来宣传知识产权,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
注、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相关知识。
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仅需要有健全完整
的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有强有力的执行力,执法
司法并重,更需要全民相关意识的提高,自觉尊法
守法用法。只有营造这样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
护氛围和发展环境,才能使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
处。2016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一带一路”知识产
权高级别会议,与会的各国知识产权机构就形成
了共同倡议。其中第4条就是要“支持各国在促进
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方面开展交流合作”。所
以,“一带一路”各国都要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文化,
做好知识产权宣教普及工作,强化民众的知识产
权意识,努力营造整个国际社会尊重知识、鼓励创
新、促进发展的良好氛围,助推“一带一路”发展构
想的全面落实。
(二)举办知识产权文化活动
1.世界知识产权日
世界知识产权日是每年的4月26日。每年的
世界知识产权日,“一带一路”国家可以确定一个
主题,或者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每年确定的主题,
围绕该主题举办各种活动,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
规,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创新意识,营造良好的
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环境。比如,我国的全国知识
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每年都会在中国知识产权
宣传周期间,组织全国的各行各业开展各种活动,
以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的知识
产权意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该周会举行全国知
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评选、知识产权开放日、知识
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
识产权评议试点等活动。司法部会举行知识产权
法律实务宣传和辅导,各级政府部门也都会举行
相关的各类活动[4]。
此类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凸显知识产权的作用
和地位,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理解,促进
全社会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环境,充分发挥
知识产权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2.专利周活动(版权周/商标周)
专利周(版权周/商标周)期间,“一带一路”
国家均可以结合地方实际,来策划一系列的知识
产权活动,掀起知识产权助力经济发展的热潮,营
造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知识产权的氛围。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以深入
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为驱动,以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为
目标,集聚各类知识产权服务资源,来提升社会主
体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促进创新成果的大量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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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年第二期Strategi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Belt and Road ”
Dai Shuiping ,Li Jingbao
(College of Law ,Northwest University ,Xi ’an Shaanxi 710127)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knowledge economization and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ve become the core strategic resources and key competitive forces of countries and enterprises.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s differ in “Belt and Road ”countries ,hindering the depth and breadth of economic and trade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se countries.It weakens the prior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Belt and Road ”.And the existence of such contradictions will inevitably affect other normal cooperation among countries.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and perfect the three-dimensional legal regulation mechanis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uch as legislation ,judicature ,law enforcement and law-abiding.It will lay the foundation for China and “Belt and Road ”countries better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boost “Belt and Road ”development planning.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Belt and Road ”;boosting mechanism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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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泠曦.保护展会知识产权,积极应对侵权纠纷[J ].中国安防,2010(11):102-104.
和广泛运用,以助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更加深入。
打造知识产权强企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相辅相成的,这是现代国家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支柱力量。随着知识经济化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要积极推进建设良好的知识产权氛围,构建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综合运用能力,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共创“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合作共赢的美好未来。
3.展会宣传知识产权
展会不仅可以展示企业的商品、服务和形象,也能为承办方或者承办城市增收效益,甚至可以拉动区域或者行业的发展。当下国际会展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各类展示会、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这其中
凝聚着无数人的智慧和心血,但是当前我国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和制度体系却处于初级水平,在展会业的许多环节都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知识产权问题,阻碍了展会业和相关
企业的健康发展,展会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已迫在眉睫。
从2006年3月1日起生效的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是当前调整我国展会知识产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我国正在探索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一些地方性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陆续出台。虽然这些规定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挥了一定的功效,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已难以满足现实之需要,企业的发展阻碍和纠纷的日渐增多,亟待我国展会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5]。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是世界各国都比较关注的问题,“一带一路”国家要加强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实务操作、法律制定、制度构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致力于展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纠纷解决,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的推动作用,助力“一带一路”规划的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赵伟责任校对: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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