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得到支持而从属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的一点思考...

河南科技
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专利
总707期第九期2020年3月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得到支持而从属权利要求
得不到支持”的一点思考
张丽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郑州
450000)
摘要:专利法不支持条款是实审中重要的实质性条款,属于驳回条款,也是无效条款。本文结合一个案例针对独立权利要求得到支持而从属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的情形,从不支持判断方法、立法本意等方面给出一些思考,与实审审查员共勉。
关键词:不支持;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9-0057-03
1问题的提出
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通常要对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审查。实际审查中,审查员通常关注独立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而忽略从属权利要求的支持问题,特别是当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对于从属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判断容易被忽略,以下结合案例说明。
发明名称:一种混压板的压合方法。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多层印刷电路板采用不同的材料,材料之间的涨缩率并不相同,并且越来越多的线路板设计成不对称的结构,压合后的成品板容易发生严重翘曲的问题,无法满足线路板平整度的需求。
解决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和效果是:通过将涨缩率大的第一芯板先进行整体或者分多组压合,得到一张或多张子板,然后将所有子板和涨缩率小的第二芯板进行第二次压合,由于子板较原有的第一芯板厚,
刚度增强,且已经经历过一次涨缩,在第二次压合时相比于未经过第一压合的第一芯板,其涨缩率趋于稳定。因此,相比于直接将所有的第一芯板和第二芯板整体进行压合,两次压合的压合方法能够明显改善混压板翘曲的问题。
权利要求1:一种混压板的压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S10:准备n 张第一芯板,1张第二芯板,所述第一芯板的涨缩率大于所述第二芯板的涨缩率,所述第一芯板的厚度小于所述第二芯板的厚度,n 为大于等于2的正整
数;S20:将n 张所述第一芯板进行第一次压合,得到x 张子板,x 为大于等于1的正整数;S30:将x 张所述子板和所述第二芯板进行第二次压合,并且所述第二芯板位于最上层。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混压板的压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20中将n 张所述第一芯板进行第一次压合包括:比较整体厚度为h1的n 张所述第一芯板和整体厚度为h2的1张所述第二芯板整体厚度的大小,并根据h1和h2的大小,对n 张所述第一芯板进行整体压合或者分多组分别进行压合。
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混压板的压合方法,其特征在于,当h1大于两倍的h2时,假设a 为小于等于n 且大于等于2的正整数,并且a 张所述第一芯板的整体厚度小于等于两倍的h2,a+1张所述第一芯板的整体厚度大于两倍的h2,先将n 张所述第一芯板的每a 张分成一组;若最终剩余的所述第一
芯板的数量等于0时,将n 张所述第一芯板每a 张为一组,分组进行压合。
权利要求10: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一种混压板的压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芯板为FR4板材,所述第二芯板为高频板材。
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记载了“第一芯板的涨缩率大于所述第二芯板的涨缩率……将n 张所述第一芯板进行第一次压合,得到x 张子板……将x 张所述子板和所述第二芯板进行第二次压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技术方案,能够解
收稿日期:2020-02-06
作者简介:张丽娟(1988—),女,硕士,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网络通信领域发明专利审查。
决发明申请所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该独立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既然独立权利要求1支持,那么直接或间接引用该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2问题的思考
2.1从属权利要求是否支持需要单独判断,其结论不必然受独立权利要求的影响
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是否支持需要单独判断,其结论不必然与独立权利要求的支持性结论一致[1]。
因此,对于以上案例,需要单独核实从属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以从属权利要求4为例,从属权利要求4记载了“当h1大于两倍的h2时,……先将n张所述第一芯板的每a张分成一组;若最终剩余的所述第一芯板的数量等于0时,将n张所述第一芯板每a张为一组,分组进行压合”,根据说明书记载“需要注意的是本实施例中第一芯板采用FR4板材,第二芯板采用高频板材……本实施例通过大量实验得知,当同时压合的第一芯板的厚度接近或者等于第二芯板的厚度的两倍时,在进行步骤S30的过程中,混压得到的成品板材翘曲程度最低,因而将第一芯板的整体厚度和第二芯板厚度的两倍进行比较”,从属权利要求4记载了将h1和h2进行比较,即将第一芯板的整体厚度和第二芯板厚度的两倍进行比较,然后根据比较结果来确定后续芯板的分组及压合方式,根据说明书记载上述技术手段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混压得到的成品板材翘曲程度最低。但是上述说明书实施例中明确记载了当第一芯板采用FR4板材,第二芯板采用高频板材时,当同时压合的第一芯板的数目接近或者等于第二芯板的厚度的两倍时,混压得到的成品板材翘曲程度最低。本实施例及说明书其他实施例中并没有记载:当第一芯板、第二芯板为其他板材时,要想混压得到的成品板材翘曲程度最低,需要同时压合的第一芯板的厚度与第二芯板的厚度
之间应当满足什么关系。当第一芯板、第二芯板为其他板材时,通过该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能够解决将混压得到的成品板材翘曲程度降到最低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因此,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可见对于以上案例,其独立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从属权利要求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什么独立权利要求概括的较大的范围能够得到支持,从属权利要求限定更小的范围后却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呢?
2.2结合发明进一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概括是否合理
根据《审查指南》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者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1]”,可见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判断的对象是整个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概括的是否合理,而不是权利要求特征的多少或者保护范围的大小。
因此,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支持性判断时,不应仅局限于考虑附加技术特征,而应结合其引用的权利要
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从整体上考虑其技术方案。另外,不支持的判断需要结合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应当仅局限于发明背景技术中声称的技术问题。比如上述案例中从属权利要求4中由于增加了对第一芯板的整体厚度和第二芯板厚度的两倍进行比较的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记载,其方案整体上要解决的问题便不仅仅是发明所声称的技术问题,而是在其声称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要解决将混压得到的成品板材翘曲程度降到最低的问题,应基于该进一步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判断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概括得是否合理。根据上述分析,由于根据说明书实施例记载,第一芯板采用FR4板材、第二芯板采用高频板材时,对第一芯板的整体厚度和第二芯板厚度的两倍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进行后续分组与压合方式,才能使得混压得到的成品板材翘曲程度降到最低,对于其他类型的芯板,当进行上述两倍的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进行后续分组与压合方式时,是否能够得到最低或者更优的成品板材的翘曲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见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2.3结合立法本意理解独立权利要求支持从属权利要求却不支持的情形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不支持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以公开换保护,即公开内容应当与要求保护的内容相匹配避免申请人以较小的公开内容换取较大的保护范围,而
损害公众利益[2]。这里“较大的保护范围”是相对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来讲的,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
从属权利要求,其请求保护的范围分别具有与之对应的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只要请求保护的范围不超出或者说不大于其对应的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就不存在不支持问题。例如说明书中公开了两个技术方案,分别具有较大的公开范围A和较小的公开范围B,B属于A,那么需要分别判断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是否超出其对应的说明书公开范围A,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是否超出其对应的说明书公开范围B,即使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A,只能表明保护范围更小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没有超出范围A,但不必然表明其没有超出其应当适应的范围B。
对于上述案例,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是“第一芯板采用FR4板材,第二芯板采用高频板材……通过大量实验得知,当同时压合的第一芯板的厚度接近或者等于第二芯板的厚度的两倍时,在进行步骤S30的过程中,混压得到的成品板材翘曲程度最低,因而将第一芯板的整体厚度和第二芯板厚度的两倍进行比较”。当采用其他芯板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许能够通过大量的试验,确定需要“将第一芯板的整体厚度和第二芯板厚度的N倍进行比较”,才能够取得同样的技术效果,但由于其他芯板的性能与FR4板材、高频板材性能不同,因此N不一定等于2。因此仅根据说明书公开的上述内容,将从属权利要求4中第一芯板和第二芯板进行如此上位地概括,是与其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不相匹配的,其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假如后续有公众为了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对于其他芯板,同样采用了将第一芯板的整体厚度和第二芯板厚度的2倍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了同样的后续分组与压合方式,那么该方案便落入了该案例的从属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内,这样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在对公众不公平的隐患。
从申请人的角度来讲,撰写多个从属权利要求,重要的一个用途是用来防止专利权可能被无效,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被判定为无效,在从属权利要求可能存活,且保护范围足够宽的情况下仍能有效地防止商业竞争[3]。从公众的角度来讲,一件专利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都可能成为其侵权的风险,因此希望最大程度地缩小授权专利所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那么审查员作为一个中立的角,有责任平衡好双方的利益,尽可能地授权一项与其发明贡献相称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授权范围不应过大,也不宜过小,给予申请人应有的权利同时保障公众应有的合法权益。
3结论
对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应当覆盖到所有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得到支持,其从属权利要求不一定就能够得到支持,应对每项权利要求分别进行不支持的审查,关注所审查权利要求对应的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审查中,特别是对于有授权前景的案件,更加有必要对权利要求是否得到支持进行全面审查,保证公众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平衡的同时,提高审查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后续程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2):25-28.
[2]窦艳鹏等.浅析专利审查过程中‘不支持’与‘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混淆使用问题[J].审查业务通讯,2014(9):100-104.
[3]曲淑君等.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保护客体关系的研究[R].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术委员会2009年度一般课题研究报告,20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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