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 | 在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申请注册商标并在市场销售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 | ||
处一万兀以- | F的。 | ||
1 |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 从轻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6%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0.3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6%以上14%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0.3万元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 | ||
从重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4%以上20%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0.7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 3.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
2 | 违法行为 | 将未注册商标曾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将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笫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 | ||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 从轻 |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6%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3千元以下的。 | |
一般 |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6%以上14%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 | ||
从重 |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4%以上20%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7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 3.社会影响轻微。 | ||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2.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 3.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
违法行为 |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笫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 | ||
%咳冏品是 | 目匕合法取得开讥明提供者的,由工冏仃政官堤部门贲令停止箱售。 | ||
3 | 裁量阶次具体标准 | 从轻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L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1.5的倍以上3.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的。 | ||
从重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3.5倍以上5倍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社会影响轻微。 3.主动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损失,获得谅解。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的; 2.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3.被侵犯的商标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重点保护的; 4.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
4 | 违法行为 | 商标代理机办理商标本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徒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徒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 ||
(三)违反7 | k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 |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 从轻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 |
一般 | 给予警告,处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 | |
从重 | 给予警告,处7.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3.6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 |
裁量因素 | 从轻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 2.获利不足1万元; 3.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4.社会影响轻微。 从重情形: 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 2.获利5万元以上; 3.造成体性事件,或在国内外被广泛报道造成恶劣影响。 | |
备注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30: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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