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公布日期】2022.11.16
【字 号】京知局〔2022〕154号
【施行日期】202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知局〔2022〕1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行、管理、保障等工作,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11月16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立、运
行、管理、保障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机构是指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包括以下各类公共服务机构:
  (一)北京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立、认定、管理的商标品牌指导站、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和商标业务受理窗口等;
  (二)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与相关单位共建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包括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区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三)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开展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中心承担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管理、指导区中心、工作站,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综合性公共服务。
  第五条 区中心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统筹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建立、完善区域公共服务机构管理、支持、保障、评价机制;
  (二)推动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规范化建设,配合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制定区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工作站落实服务标准;
  (三)优化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布局,建设区域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四)提升区域知识产权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发挥区中心统筹协调作用,结合区域需求,创新公共服务模式、开发服务产品,加强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业务指导等公共服务;
  (五)推动区域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组织区域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北京市重点产业、区域特优势产业,提供差异化、特化服务;
  (六)完善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线上、线下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工作站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围绕知识产权全领域、全链条,提供宣传培训、咨询等基础性公共服务;
  (二)调研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建立重点服务企业名录,对接市、区两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为企业提供一对一辅导服务;
  (三)推广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共服务专栏、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等信息公共服务资源,对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供检索、分析等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四)为在本区域内开展的重大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
  (五)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需求线索;
  (六)提供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第七条 鼓励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发与中小微企业创新相匹配的低成本、差异化、特化服务,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成本的公益性服务,加快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
第三章  机构设立、变更、撤销
  第八条 区中心、工作站的建设方式为:
  区中心由市中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建。
  工作站由市中心、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单位三方共建,或由市中心与市级以上行业组织共建。
  每个区共建一家区中心,若干工作站。
  第九条 申请共建区中心、工作站的单位应向所在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考察后向市中心推荐。
  市级以上行业组织可以直接向市中心提出共建工作站的书面申请。
  市中心对于申请单位进行考察、论证和综合评价,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共建条件的,确定共建区中心、工作站,并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条 申请共建区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责;
  (二)能够统筹区域内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区域知识产权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三)拥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团队,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四)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固定对外以及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应用工具等软硬件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申请共建工作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专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孵化器、众创空间、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服务组织的运营单位或市级以上行业组织,应成立并运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所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所属产业应为北京市或区域重点产业,所服务企业与已共建的工作站服务的企业不重合,其中60%以上的企业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有明确需求;
  (三)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服务基础或资源,具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拥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团队,配有1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五)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场地、固定对外以及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应用工具等软硬件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区中心、工作站变更名称、职责承担单位、组织形式等事项时,应向所在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市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市中心将变更情况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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