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北京中视科创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 ...

曹某、北京中视科创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9 
【案件字号】(2021)陕08民终2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白江王燕王娟 
【审理法官】徐白江王燕王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治国;北京中视科创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 
【当事人】曹治国北京中视科创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 
【当事人-个人】曹治国 
【当事人-公司】北京中视科创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 
【代理律师/律所】姬晓伟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郑凯尹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梁骁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姬晓伟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郑凯尹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梁骁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姬晓伟郑凯尹梁骁 
【代理律所】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治国;北京中视科创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陕西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故本院依法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曹治国、中视传媒在其并不具备相应的新闻调查及报道资质的情况下,在没有国家煤矿管理部门确认被上诉人是否盗采煤炭、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未证实双山煤矿发生多起矿难及死亡的人与双山煤矿之间存在关系,
双山煤矿应承担死亡人员的相关责任的情况下,未经调查、核实在其“中国反腐倡廉网”发布题为《关于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非法盗采煤炭2250万吨和发生多起矿难死亡7人的新闻调查稿》的与事实不符报道,属捏造的不实报道。其故意使用诽谤的方式损害被上诉人的信誉和外在形象,构成了对双山煤矿享有的名誉权的侵犯。一审法院依据双山煤矿的诉求所作判决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曹治国、中视传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曹治国、北京中视科创影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2 05:27:3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7日,曹治国在“中国反腐倡廉网”发布题为《关于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非法盗采煤炭2250万吨和发生多起矿难死亡7人的新闻调查稿》的文章,该调查稿发布后几日内就被点击查看近53000余次,并在腾讯新闻、腾讯新闻企鹅、一点资讯、快资讯、搜狐号、新浪看点、看点快报等客户端、网站转载传播。曹治
国无记者资格证,曹治国发布文章的“中国反腐倡廉网”,是曹治国设立的中视传媒所创办。其在大中华月刊(www.ffclw)发布《关于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非法盗采煤炭2250万吨和发生多起矿难死亡7人的新闻调查》文章及曹治国不具有新闻调查、报道的资格,“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网”与中视传媒的网址、备案号一致(其中网址为www.ffclw,备案号为14055548号-1),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曹治国,曹治国于2020年1月7日、1月9日、1月10日三次在“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网”不同板块发布《关于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非法盗采煤炭2250万吨和发生多起矿难死亡7人的新闻调查》。2020年6月17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以杨喜君在承包双山煤矿矿采期间发生死伤构成刑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2020年1月12日,双山煤矿为了固定网上证据,花费公证费1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曹治国、双山煤矿是否具有媒体报道的资质?第二、本案争议的报道文章的内容是否真实,有何依据?    关于第一,庭审中,曹治国未提供其是否具备记者资格证的证据,亦未提供其是否具备调查报道的资格证书。经查其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新闻调查报道,且根据中国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曹治国从2017年9月12日开始不再担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廉政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职务的决定,因此曹治国、中视传媒并不具备相应的调查及报道资质。    关于第二,本案争议报道文章内容的真实性,曹治国、中视传媒在庭审调查中所举的所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来源合法,且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山煤矿存在其报道中称的非法盗采情况和发生多起矿难死亡7人的事实。其一、在没有国家煤矿管理部门确认双山煤矿是否盗采煤炭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双山煤矿有盗采煤炭的行为及盗采煤炭的数量;其二,双山煤矿是否发生多起矿难,是否死亡7人,根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廉政研究中心合法权益和声誉的声明,中国廉政研究网()、中国反腐倡廉网(www.ffclw)、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廉政研究中心(网址为ffclw)假冒或者盗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廉政研究中心(网址为http:/www.prw)在社会上开展欺诈活动,而本案中,曹治国使用的网址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廉政研究中心(网址为ffclw),故属于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廉政研究中心合法权益和声誉的声明内的网站,根据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双山煤矿发生多起矿难及死亡人数,以及死亡的人与双山煤矿存在关系,双山煤矿应承担死亡人员的相关责任的事实,故在无相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情况下,曹治国、中视传媒所作报道系捏造的不实报道。    关于曹治国、中视传媒辩称其系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报道;双山煤矿违法违规建矿采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中国反腐倡
廉建设网的曝光,符合党中央反腐倡廉精神,不构成名誉权,与该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曹治国、中视传媒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社会监督是其享有的权利,但应通过合法渠道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反映问题线索,同时负有如实提供的义务,曹治国、中视传媒在未经任何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故意使用诽谤的方式损害双山煤矿的信誉和外在形象,侵犯了双山煤矿依法享有的名誉权,造成点击查看53000余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的规定,曹治国、中视传媒的行为侵犯了双山煤矿的声誉,故双山煤矿诉请判令曹治国、中视传媒立即删除其在“中国反腐倡廉网”(www.ffclw)上发布及其他媒体平台转载的《关于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非法盗采煤炭2250万吨和发生多起矿难死亡7人的新闻调查稿》和全部相关文章;判令曹治国、中视传媒在其发布或转载《关于腾晖矿业有限公司双山煤矿非法盗采煤炭2250万吨和发生多起矿难死亡7人的新闻调查稿》及相关文章的网站和在双山煤矿所在地报纸上发布道歉
声明、消除影响;判令曹治国、中视传媒赔偿双山煤矿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费用1500元的诉讼请求,有必要的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双山煤矿的其他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5:19: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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