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雁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铁雁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锋王春光魏浩锋 
【审理法官】赵锋王春光魏浩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铁雁;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刘铁雁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个人】刘铁雁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璇 
【代理律所】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刘铁雁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刘铁雁向海淀市监局反映世纪坛医院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栏目涉嫌为王学艳进行虚假广告,要求择一从重处罚。但海淀市监局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对刘铁雁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刘铁雁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刘铁雁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对其提出的撤销一审裁定等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28:2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3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市监局)收到刘铁雁邮寄的材料。刘铁雁反映世纪坛医院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栏目涉嫌为王学艳进行虚假广告,要求海淀市监局择一从重处罚。海淀市监局认为刘铁雁反映的内容不属于广告范畴,不属于海淀市监局的监管职权范围,建议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同年3月31日,海淀市监局向刘铁雁电话回复告知上述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2020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应符合上述法律对
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本案中,刘铁雁向海淀市监局反映世纪坛医院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栏目涉嫌为王学艳进行虚假广告,要求择一从重处罚。但海淀市监局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对刘铁雁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刘铁雁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刘铁雁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刘铁雁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铁雁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其上诉理由主要为:医师执业信息是以医师执业证书为准。医疗机构世纪坛医院存在过错,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聘用非技术人员庄严、王学艳、石海云在变态反应科非法行医。王学艳没有变态反应科资质执业证书、没有带教老师、没有进修学习合格证书、没有卫生行政部门法律变更手续,王学艳违背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欺骗欺诈行为,冒充变态反应科医务人员专家教授,按着两年前门诊微机资料别人病历给刘铁雁超剂量开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世纪坛医院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栏目涉嫌为王学艳进行虚假广告,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海淀市监局应依法处罚。另外,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本案属于行刑衔接案件,一审法院应该将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刘铁雁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行终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铁雁。
     委托代理人杨岳宇。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九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雷,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铁雁诉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行初4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3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市监局)收到刘铁雁邮寄的材料。刘铁雁反映世纪坛医院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栏目涉嫌为王学艳进行虚假广告,要求海淀市监局择一从重处罚。海淀市监局认为刘铁雁反映的内容不属于广告范畴,不属于海淀市监局的监管职权范围,建议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同年3月31日,海淀市监局向刘铁雁电话回复告知上述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2020年11月27日,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应符合上述法律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规定。本案中,刘铁雁向海淀市监局反映世纪坛医院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在健康北京栏目涉嫌为王学艳进行虚假广告,要求择一从重处罚。但海淀市监局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对刘铁雁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刘铁雁与其起诉的履责事项不存在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刘铁雁不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刘铁雁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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