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

蓝瓶咖啡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5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 
【审理法官】孔庆兵刘岭吴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蓝瓶咖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向天果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蓝瓶咖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向天果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蓝瓶咖啡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市向天果贸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中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闫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中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闫莹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中廉闫莹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蓝瓶咖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向天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的商标档案、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被诉裁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案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既包括行政行为程
序合法的审查,也包括行政行为实体合法的审查,人民法院在进行审查时不应超出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本案中,蓝瓶咖啡公司主张诉争商标权利人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对于在先字号及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字号或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且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    本案中,蓝瓶咖啡公司提交的证据多集中在2016年-2018年期间,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2011年6月28日之前,蓝瓶咖啡公司的“BLUEBOTTLECOFFEE”“蓝瓶咖啡”字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咖啡馆”等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害蓝瓶咖啡公司的在先字号权益,原审判决对此认定结论正确。蓝瓶咖啡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立法目的在于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当事人在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请求时,应当就以下行为要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首先,“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在
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实际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其次,该未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定地域范围内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而有一定影响。再次,诉争商标在商标标志上与该未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与该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最后,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先注册的,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本案中,蓝瓶咖啡公司提交的2015年至今的部分中国大陆地区网络媒体的报道、图书、蓝瓶咖啡公司介绍、所获奖项荣誉、部分媒体对蓝瓶咖啡公司在台湾地区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开设店铺的报道等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其“BlueBottleCoffee及图”“BlueBottleCoffee”“蓝瓶图形”等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餐厅、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上进行持续使用、宣传并有一定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并无不妥。蓝瓶咖啡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
注册商标。”该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等行为,包括使用伪造虚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蓝瓶咖啡公司主张诉争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指向天果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攀附蓝瓶咖啡公司商标知名度的恶意,该情形属于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蓝瓶咖啡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蓝瓶咖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一百元,均由蓝瓶咖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7:15:53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广州市向天果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向天果公司)。    2.注册号:9654062。    3.申请日期:2011年6月28日。    4.专用期限至:2022年9月6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4301;4302;4305):餐厅;茶馆;酒吧;咖啡馆;旅馆预订;备办宴席;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动物寄养。    二、被诉裁定:商评字[2016]第92812号《关于第9654062号“蓝樽THEBLUEBOTT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2016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蓝瓶咖啡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对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案件与本案事实和理由存在差别,本案不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依法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10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以及未构成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情形为由,依照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被诉裁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三、其他事实    2015年12月4日,蓝瓶咖啡
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    在商标评审阶段,蓝瓶咖啡公司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复印件):    1.蓝瓶咖啡公司的域名注册信息;    2.经公证认证的蓝瓶咖啡信息、关于中国大陆地区网站出售蓝瓶咖啡公司的书籍及中国大陆地区网站销售蓝瓶咖啡公司的产品信息、蓝瓶咖啡公司在美国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蓝瓶咖啡公司的美术作品在美国登记的作品样本、蓝瓶咖啡公司与作者之间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作者姓氏更改声明、外文杂志;    3.图书《BlueBottleCraftofCoffee蓝瓶咖啡艺术》,2012年出版;    4.国外知名媒体对蓝瓶咖啡公司的报道及内容;    5.蓝瓶咖啡公司所获奖项及荣誉的媒体报道;    6.经公证的中国大陆地区部分媒体报道、蓝瓶咖啡公司视频介绍、百度搜索结果、公证购买记录;    7.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8.经公证的向天果信息;    9.向天果公司域名注册信息;    10.向天果公司恶意注册使用诉争商标的证据;    11.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    在原审诉讼阶段,蓝瓶咖啡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下列主要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529号判决书;    2.图书《BlueBottleCraftofCoffee蓝瓶咖啡的匠艺》,中文版(部分页面打印件);    3.从2015年至今,部分中国大陆地区的知名网络媒体对“BLUEBOTTLECOFFEE”“蓝瓶咖啡”的报道,包括雀巢公司收购“BLUEBOTTLECOFFEE”“蓝瓶咖啡”等相关内容;    4.百度搜索“BL
UEBOTTLECOFFEE”“太平洋咖啡”“3w咖啡”“瑞幸咖啡”“zoocoffee”的搜索结果;    5.图书《蓝瓶物语不止一杯好咖啡》部分页面打印件;    6.蓝瓶咖啡公司关于全球店面的列表打印件及部分翻译;    7.媒体对蓝瓶咖啡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门店的报道;    8.关于蓝瓶咖啡公司在台湾地区台北市开设店铺的报道。    在原审庭审中,蓝瓶咖啡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关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关于在先著作权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蓝瓶咖啡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蓝瓶咖啡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蓝瓶咖啡公司是源于美国的“蓝瓶咖啡”(BlueBottleCoffee)的所有权人,也是“BLUEBOTTLECOFFEE”“蓝瓶图形”
品牌的真正所有人,蓝瓶咖啡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BlueBottleCoffee及图”“BlueBottleCoffee”“蓝瓶图形”等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情形。2.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蓝瓶咖啡公司的“BLUEBOTTLECOFFEE”“蓝瓶咖啡”在先字号权益,应当予以无效宣告。3.向天果公司在咖啡馆服务等领域抢注并使用蓝瓶咖啡公司的“BlueBottleCoffee”“蓝瓶图形”等商标具有恶意,并在经营中擅自使用蓝瓶咖啡公司相关的企业名称和创始人姓名等,在实际使用中使用的商标为“BlueBottleCoffee”及蓝瓶图形商标,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不正当竞争行为。4.诉争商标的注册人具有攀附蓝瓶咖啡公司商标的恶意,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无效宣告。5.本案应当突破地域保护原则。 
蓝瓶咖啡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2596号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0:14: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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