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

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08 
【案件字号】(2021)黔01行终5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应萍刘静黄晓 
【审理法官】胡应萍刘静黄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州多彩贵州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州多彩贵州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州多彩贵州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多彩贵州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院观点】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制定系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即该司法解释明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引起的纠纷可通过民事审判予以解决。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制定系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即该司法解释明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引起的纠纷可通过民事审判予以解决。本案上诉人神奇投资公司诉请撤销的合同签订于2007年,在该合同签订时,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纠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为解决该争议的途径,故上诉人的诉求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4:31:07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案出让合同的性质也转而认定为行政协议但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行政协议按照法理以及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一般适用“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关系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法律、审判规则、裁判尺度和裁判思路等一系列问题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实体问题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本案第三人与被告于2007年2月6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在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时涉案出让合同应属于民事合同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由此产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解决。故本案原告诉请撤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筑国土出字[2007]第0X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宣判后,神奇投资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裁定对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判定错误,该合同对于上诉人而言是一个行政行为,原审裁定以案涉合同签订于201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订)施行前而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外的做法于法无据,故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贵阳市***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行初109号行政裁定,并重新审理本案。 
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黔01行终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芝庭。
     委托代理人王语。
     委托代理人赵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杜华智。
     委托代理人王策丙。
     委托代理人王成彦。
     原审第三人贵州多彩贵州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余生。
     委托代理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宋晓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奇投资公司)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一案,不服贵阳市***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3行初10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神奇投资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经贵州省政府同意,由神奇投资公司兼并贵州生物制药厂(省农业厅直属国有企业),2003年3月20日,神奇投资公司与贵州生物制药厂签订《贵州神奇投资有限公司兼并贵州省生物药品厂的协议》,取得了所涉及的2022亩划拨工业用地在内的省生物药品厂的全部资产。兼并协议签订后,为完善所涉及的2022亩土地的相关手续,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11月29日出具了《关于对贵州神奇集团兼并原省生物药品厂要求改变土地用途的复函》(黔国土资利用函【2005】24号),该函记载“同意修编后的龙洞堡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原贵州省生物药
品厂经批准出让范围的土地由贵州神奇公司出资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金”。上述证据清楚说明,本案所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依约只能登记在神奇投资公司名下。但2007年2月6日,原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和多彩贵州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筑国土出字[2007]第0X号),将本案所涉及的2022亩土地违法出让。被告的这一做法,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政许可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土地管理的法规,给原告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2007年2月6日原贵阳市国土资源局(现为市自然资源局)和多彩贵州公司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筑国土出字[2007]第0X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6:29: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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