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暂行办法【模板】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公司登记(以下简称冒名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未经他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使用其身份信息或伪造其签字等方式,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依法应予撤销的情形:
(一)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
(二)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
第三条冒名登记案件按“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作出登记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章程序
第一节初查和调查
第四条登记机关通过下列途径发现被许可人在公司登记(备案)中提交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被冒用人投诉反映的;
(二)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调查的情形。
第五条被冒用人反映冒名登记应书面提出明确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撤销请求,并对事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第六条登记机关接到涉嫌冒名登记反映后,及时提交登记审批部门进行初查,登记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情况以及档案资料进行初查。
第七条经初查,属于涉嫌冒名登记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由登记审批部门向执法办案部门提出调查建议。不属于涉嫌冒名登记的,登记审批部门直接答复当事人。
第八条执法办案机构收到调查建议后,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暂行规定》程序要求进行查办。
第九条调查中,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或备案事项、登记机关等。公示期期限为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保留记录。
第十条执法部门认为冒名事实成立,拟作出撤销决定的,可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二节审核和决定
第十一条执法办案机构调查完结并作出调查终结报告及处理建议,经法制审核后作出决定并送达。重大疑难案件应提交集体负责人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
(一)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
(二)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登记机关经调查后有相关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成立的;
(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撤销或部分撤销登记(备案)事项;
(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关配合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予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或中止调查:
(一)利害关系人主张与涉及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二)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股权存在争议,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在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事后予以追认的;
(四)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经调
查基本属实,依法不应撤销的;
(五)税务、公安、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的;
(六)撤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撤销或中止调查的情形。
有第(一)(二)(七)条情形之一,登记机关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延长公示期限。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冒名登记事实清楚,对被冒用人登记(备案)进行部分撤销不影响被许可人其他登记(备案)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登记(备案)作出部分撤销决定:
(一)冒名登记后,办理过变更登记事项的;
(二)冒名登记仅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
(三)其他不宜做出全部撤销的情形。
第三节标注和惩戒
第十五条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应在决定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修改登记注册系统内相关数据,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在公示系统上仅公示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成立日期,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撤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恢复公司冒名登记前的信息(部分撤销的除
外),同时公示撤销冒名登记相关信息。
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的,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原公司信息,并标注“已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部分撤销公司登记的,仅在公示系统被冒用人姓名处标注“已撤销”,并在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模块中公示相应信息。
依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冒名登记的,在撤销事项中标注“依判决撤销”。
第十七条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公司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对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撤销冒名登记所形成的案件材料单独立卷,归入公司登记档案。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公司原登记(备案)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登记注册、执法稽查、法规和科技与信息化等业务部门职能,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撤销冒名登记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6:25: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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