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专利代理考试相关法行政复议法考点整理

专题四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每年有7-8题,考点相对比较难理解、记忆, 但是考试重点相对突出。本专题涉及 的法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
第一章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行政复议适用范围(《复议法》第2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
1. 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 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提起行政复议。
2. 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 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二、议机关职责(《复议法》第3条第1款)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 作的机构具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②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③ 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④ 处理或者转送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附带审查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⑤ 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原则(《复议法》第4条)
① 行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坚持有 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② 行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即, 行政复议机关既要审查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又要审查合理性。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复议法》第6条)
实际影响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在行政复议范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
④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 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的;
⑦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 认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 或者申请行 政机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 的;
⑩ 申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⑪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排除范围(《复议法》第8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 诉。
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规定的排除范围可理解如下:
① 内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 对事纠纷的调解等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行为, 如地方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侵权赔偿的调解, 权 纠纷调解等;
③ 抽行政行为,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审查指南;
④ 特别复审程序处理,如对专利、商标驳回不服的复审;专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复议法》第7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 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 办理。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一节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复议法》第10条第1、2款,《复议条例》第6-8条)
①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 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② 合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 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 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③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 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法》第10条第4款,《复议条例》第12-14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 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 规授权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④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批准 关为被申请人。
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对外以自己名义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政府机关派出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 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国土所、 商所等。
三、行政议第三人(《复议法》第10条第3款,《复议条例》第9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 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期间,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没有“应当通知”的义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间,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四、行政复议代理人(《复议法》第10条第5款)
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节 行政复议机关
一、政府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复议法》第12条)
① 对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申请人选择, 可以向该部 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议。
②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二、政府具体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复议法》第13条)
①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含省级)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
对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省级政府及国务院部委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复议法》第14条,《复议条例》第23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 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复议法》第15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③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共同上一级行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 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程序
一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复议期限(《复议法》第9条)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37: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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