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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7.24
【字 号】淄劳社发[2009]71号
【施行日期】2009.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9〕71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
  《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
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9]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部队所属单位招用非军籍人员,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来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在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登记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
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其中用人单位注册或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到实际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
  2009年7月31日前已在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由所在经办机构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委托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登记情况。
  第五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民政、人民银行支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市实行统一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是劳动者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
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凭证。
  第七条 《登记证》向城乡劳动者免费发放。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劳动用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对变化情况进行备案,同时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
  (一)新招用劳动者的;
  (二)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的;
  (三)成建制划入或划出的;
  (四)劳动者退休的;
  (五)劳动者死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备案的情形。
  第九条 用工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类型、经济类型、所属行业、隶属关系、注册登记地址、经营地址、、单位状态等。
  (二)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者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所在地、住址、民族、文化程度、首次参加工作时间、社保编号、职工类别、岗位(工种)等。
  (三)劳动用工基本信息:劳动合同类型,劳动合同起止时间、试用期起止时间、变更、续订、中止、终止、解除情况等。
  (四)集体合同基本信息:集体合同的类别、名称、集体合同状态、集体合同起止日期、覆盖职工人数等。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提供的用工信息应当全面、真实、有效。
  (一)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的,自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四)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五)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应自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六)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投资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经营地址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的,应自注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办理新招用人员用工备案的,应提供劳动者身份证、《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人员信息表》(以下简称《人员信息表》)、《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以及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二)办理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备案的,应提供《花名册》以及劳动合同书。
  (三)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时,应提供《花名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劳动合同书。
  (四)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部门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或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淄博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用人单位信息表》(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信息表》)、用人单位有效资质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外地单位在本市以租赁柜台等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办理用工备案时应提供单位的有效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与本市协作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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