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大连理工大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校内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校内各单位”,是指学校各学部、学院、系、部,机关各职能部门及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臵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全校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经济分配政策,统一配臵财力资源。
第六条学校设臵财务处,作为学校单独的一级财务机构和财经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财务主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参与学校财经决策的讨论和有关规定的制定,对全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校内各单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纳入财务处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七条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因工作需要设臵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学校设臵的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财会人员离开现岗位应办理移交手续。财会人员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所有收入与支出均需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条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体原则。收入预算的编制要贯彻积极稳妥原则,收入预算要打实;支出预算的编制要贯彻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勤俭节约原则,支出预算要打足,优先保障人员支出及必要的公用支出。
第十一条学校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依次经财务主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和校长的审定后,报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教育部或下达到学校各单位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校下达的预算。
学校预算一经下达,校内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许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学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随意增加预算支出;不准先支出、后追加;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预支。
第十四条为维护预算严肃性,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履行调整程序。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决算,一般应包括决算报表及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学校决算由财务处组织编制,校内各单位必须按照决算编制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有关基础数据及信息资料,财务处加强审核与分析,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决算依次经主管财务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和校长审定后,报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方可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
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07: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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