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知识产权特派员实施办法(试行)

xx区知识产权特派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与人员服务企业、服务基层长效机制,引导帮助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提升核心竞争力,助推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加快社会科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区域竞争优势,创建知识产权特派员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区域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从机关团体、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等机构中按照一定程序选拔,派驻到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派出单位派驻的特派员以及以团队、法人为形式的特派员。
第三条特派员的职责:
特派员负责驻点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协助驻点单位开展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收集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联络相关知识产权机构、申报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培训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员,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等方面工作。
其主要工作包括:
(一)帮助驻点单位制定和实施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战略;
(二)提高驻点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三)促进驻点单位知识产权利用和产业化;
(四)协助驻点单位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知识产权风险;
(五)为驻点单位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六)帮助驻点单位构建专利联盟及其运营机制;
(七)驻点单位提出且特派员可以完成的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第四条特派员工作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立足需求、双方自愿,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大胆探索、形式多样,多方互动、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特派员工作由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科室和区知识产权协会负责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派员选聘
第六条特派员选聘范围: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中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热爱知识产权事业,愿意参与特派员工作;
(二)有较强的、综合性的业务素质,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科研、服务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在相应领域或行业部门具有—2 —
较高的权威性;
(三)拥有良好信誉、优秀的工作业绩和良好的服务理念的知识产权团队、知识产权机构也可以团队、法人形式入选为特派员。
第七条特派员工作的要求:
(一)与对接单位建立多层面、多渠道、多形式的对接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驻点单位的基本情况,因地制宜,解决问题;
(二)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为内容的专业、快速、主动的“一站式”的服务;
(三)对自己不熟悉的知识产权专业需求,特派员应积极联系其他专业机构与人员帮助解决;
(四)及时、准确、全面为驻点单位知识产权问题提供超前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
(五)特派员的工作得到其派出单位支持;
(六)可以多个特派员服务一个驻点单位,也可以一个特派员服务多个驻点单位,但不能影响各方约定的特派员服务要求。
第八条特派员遴选条件:
(一)根据驻点单位的需求,拟派驻特派员的专业特长及工作业绩与驻点单位的业务相匹配;
(二)拟派驻特派员有较强的奉献意识、综合性的业务素质、优秀的工作能力和良好的服务意识;
(三)具有承担特派员工作的必要时间。特派员服务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鼓励特派员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根据服务需要和实际情况,特派员与驻点单位之间可以约定灵活的服务时间。
(四)拟派驻的特派员不得在驻点单位员工中产生。
第九条选聘程序:
(一)采用单位及部门推荐和自愿报名两种方式。必要时,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人员征集特派员;各企事业单位可向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或区知识产权协会提出特派员需求申请;
(二)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与相关条件,邀请有关部门与专家共同对申报特派员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选定特派员人选,发给特派员证书;
(三)组织供需双方见面洽谈,达成初步意向性协议;
(四)拟聘特派员、派出单位与驻点单位根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特派员服务相关事宜签订三方合同,明确特派员年度工作、任期工作目标任务、费用、工作条件、管理方式等相关内容,并报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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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驻点单位向特派员颁发特派员聘请证书。
第三章特派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特派员的权利:
(一)获得政府、派遣机构以及被派遣机构提供的必备的工作条件和必要保障,以及协助解决纠纷的帮助;
(二)依据合同获得报酬;
(三)对服务的项目开展调查研究,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拒绝从事与合同内容不符的工作,有权拒绝为第三方服务;
(五)有权与有侵权行为或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驻点单位、派出单位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特派员的义务:
(一)熟悉特派员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因其它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项目指导及相应活动的,应及时告知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与驻点单位;
(三)特派员在驻点单位工作期限届满时,应处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四)特派员应定期向派出单位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
(五)保守履职中所获知的秘密;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2:31: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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