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和趋势;有知识产权专业工作经验,能较好地解决和处理本专业技术问题,在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中成绩突出;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好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
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三)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国内外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状况和发展趋势。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重点科技项目从立项到整个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检索、申报和全程知识产权跟踪服务。
(二)完成对重点科技项目有指导作用的知识产权资料收集、整理、汇编,提出完整的知识产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