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官方标志保护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官方标志保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0.15
【文 号】工商消字[2009]201号
【施行日期】2009.10.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12315”官方标志保护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9]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正式核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使用的全国统一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专用电话号码和短消息类服务业务接入代码,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和服务社会公众的重要平台。为了维护“12315”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专用性,2009年9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将“12315”标志确定为官方标志。现就加强“12315”官方标志保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12315工作机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执法车辆、网站域名、宣传品以及12315联络站等方面规范使用“12315”官方标志,切实维护“12315”官方标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12315”官方标志的保护。对将该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
擅自使用“12315”官方标志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的建设,密切与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大力宣传12315消费维权的工作成效,进一步树立12315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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