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一中行初字第205号
原告南京宁华工艺印刷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东乡积余村。 法定代表人陈从强,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棣枫,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颖,该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张明皋,男,汉族,1947年7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36号401室。
委托代理人柯惟中,男,汉族,1947年7月30日出生,南京师范大学分析中心教师,住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42号。
原告南京宁华工艺印刷机械厂简称宁华机械厂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9年2月24日作出的第48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4802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张明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9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华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徐棣枫,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健国、王颖,第三人张明皋的委托代理人柯惟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6月27日,原告宁华机械厂针对第三人张明皋拥有的名称为彩砼路牙沿高压成型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7243240,简称本专利向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包含了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第三人张明皋在接到无效宣告请求材料后,于2019年7月28日对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