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简答题

一、知识产权总论
(一)知识产权的特征
1.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2.私权性: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
3.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4.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5.时间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1.对象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无形的知识,物权的对象是有形的物;
2.排他程度不同:知识产权的排他程度明显弱于物权;
3.实现方式不同:知识产权无法通过事实上的占有实现利益,只能通过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
4.优先性不同:权利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的优先性弱于物权;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期限,物权物法定期限;
6.价值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决于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物权的价值取决于人的劳动。
(三)知识产权的许可方式
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取得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而且有权排斥包括许可方在内的其他人在规定的时间、地域内使用;
2.排他许可:许可方只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使用智力成果,但许可方仍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
3.普通许可: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域内许可不同的人同时使用智力成果,被许可方不能排斥其他人使用。
(四)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
1.全部赔偿: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2.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
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临时禁令: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4.诉讼时效: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已超过2年,而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只支持从起诉时向前追溯2年内的侵权损失赔偿。
二、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作品的基本特征
1.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达,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1)作品具有主观上思想、情感的认识;(2)作品具有客观上的表达;
2.作品具有独创性:
(1)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
(2)作品具有形式上的创造性;
3.作品的表达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4.作品能够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四)著作权的权利内容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权;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
期不受限制;
2.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1)一般作品: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
31日;
(2)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作品、职务作品: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4)摄影作品、电影作品:作品发表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
(5)匿名作品、假名作品:作品发表后第
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旦确定,
则适用一般保护期。
(六)著作权的原始归属
1.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为作者:
(1)参与作品实际创作的公民是作者;(2)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是拟制作者;(3)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或单位是作者;
2.著作权的继受主体为其他著作权人:
(1)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
(2)因合同取得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与职务发明归属的区别
1.职务作品的权利原则上归作者,单位优先
使用;
2.特殊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单位,作者享有署
名权和获得奖励权:
(1)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权利归单位的职务作品;
3.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单位,发明人有署名、
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1)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职务发明;(2)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
(八)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2)没有订立合同或不同没有明确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有使用权;
(3)由他人执笔,由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发表人,执笔人获得报酬;
(4)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归特定任务,执笔人获得报酬。
(九)邻接权的内容
1.表演者权: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复制、发行权;
(2)出租权;
(3)网络传播权;
(4)录像制品的广播权;
3.广播组织权:
(1)转播权;
(2)录制、复制权;
4.出版者权利。
(十)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表演者权的主体是作品的表演者;
2.客体不同:表演权的客体是作品,表演者权的客体是对作品的表演活动;
3.性质不同:表演权是著作财产权,表演者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4.保护期限不同:表演权的保护期截止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的保护期截止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十一)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三、专利法
(一)专利制度的特征
1.以法律的手段实现对技术实施的垄断:(1)仅限于对技术营利性实施方面;(2)不禁止对现有技术的改进研发;
2.以书面的方式实现对技术信息的公开:(1)以专利说明书公开技术细节的信息;(2)以权利要求书公开权利内容的范围。(二)专利权的对象
1.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三)专利产生的实质要件
1.积极要件:
(1)实用性: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新颖性:发明或实用新型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3)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消极要件: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示作用的设计。
(四)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原则: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单一性原则:一件专利申请的内容只能包含一项发明创造,不能将两项或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4.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国内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五)专利权产生的流程
1.专利申请:
(1)评估是否适合专利申请;
(2)核实是否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3)考虑是否委托专利代理人;
(4)尽早递交专利申请文件;
2.专利审查:
(1)初步审查:专利主管机关对申请的形式要求进行审查;
(2)早期公开:专利局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公布发明专利;
(3)实质审查: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根据申请日的请求,对专利实质审查;(4)授权登记公告: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予以登记和公告;
3.专利复审:
(1)申请人不服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申请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六)专利权的内容
1.专利权人的权利:
(1)实施专利技术;
(2)禁止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3)处分专利;
(4)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
2.专利权人的义务:
(1)向专利局缴纳专利年费;
(2)公开发明创造;
(3)实际实施其专利。
(七)专利权的效力
1.正面效力:
(1)制造;
(2)使用;
(3)销售;
(4)进口;
(5)许诺销售;
2.负面效力:
(1)专利保护期;
(2)首次销售;
(3)善意侵权;
(4)先行实施;
(5)临时过境;
(6)非营利实施;
(7)为行政审批而实施。
(八)专利权的主体
1.发明人:
(1)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
(2)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
(3)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
2.申请人:
(1)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2)申请人一般为发明人;
(3)其他人可与发明人通过合同成为申请人;
(4)发明人的继承人可通过继承成为申请人;
(5)单位可通过法律的规定成为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
3.专利权人:
(1)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
(2)申请人在授权后成为当然专利权人。
四、商标
(一)商标的构成要件
1.显著性: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独特的创意和构思,反映个体特征,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
2.非冲突性:
(1)合法性:商标不得违反公序良俗;(2)在先性:商标不得与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判断标准
1.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
(1)官方标志、徽记;
(2)通用名称;
(3)描述性标志;
(4)地名;
(5)功能性三维标志;
2.固有显著性的程度:
(1)臆造商标:由杜撰的文字、词汇所构成的无特定含义的商标;
(2)任意商标:由现成的、具有字典含义的词汇构成的商标,但文字意义与商品或服务没有特别联系;
(3)暗示性商标:由常用词汇构成,并以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特点。
(三)商标显著性的变化过程
1.显著性的获得:
(1)通用名称;
(2)描述性标志;
(3)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2.显著性的退化:
(1)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2)显著性的退化由商标使用的不当使用或管理不善而导致。
(四)商标的注册原则
1.自愿申请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2.申请在先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3.优先权原则: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六个月内,又在国内就相同商品已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4.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商标的注册条件
1.积极条件:
(1)具备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
(2)具备显著性特征;
2.绝对禁止条件:
(1)同中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3.相对禁止条件:
(1)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六)三维标志注册的禁用条件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须有的商品形状;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七)商标注册的形式过程
1.商标注册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证明文件,缴纳申请费;
2.商标注册审查:
(1)商标局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2)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
3.商标注册初步审定:
(1)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2)当事人对异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商标注册的核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八)商标异议的条件
1.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条件:(1)侵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代理人抢注商标;
(3)地理标志商标不真实;
(4)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5)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2.任何人的异议条件:
(1)违反商标注册绝对禁止条件;
(2)违反商标注册相对禁止条件;
(3)违反三维标志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九)商标权的内容
1.专用权: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商标权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3.使用许可权: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他人行使的权利;
4.转让权:商标权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权利。
(十)商标侵权的情形
(1)假冒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仿冒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的;
(5)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十一)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事由
1.绝对无效的事由:
(1)违反商标注册绝对禁止条件;
(2)违反商标注册相对禁止条件;
(3)违反三维标志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2.相对无效的事由:
(1)侵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2)代理人抢注商标;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56: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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