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礼权与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 ...

区礼权与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肇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1 
【案件字号】(2020)粤12行终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卓腾张国良赵晓云 
【审理法官】彭卓腾张国良赵晓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区礼权;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肇庆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区礼权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肇庆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区礼权 
【当事人-公司】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肇庆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陈莎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莎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莎 
【代理律所】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区礼权 
【被告】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肇庆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系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纠纷。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肇自然资鼎执法罚〔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肇府行复〔2019〕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肇庆市自然资源局有对其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为本案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
议。"的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系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对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权根据区礼权的申请,履行法定的行政复议职权,也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018年10月12日,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发现区礼权违法用地的事实,经过询问调查、现场勘测、查阅文件后,该局根据区礼权的身份证、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测量示意图、肇庆市鼎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图)、肇庆市鼎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F49G021073局部)、肇庆市鼎湖区2018年遥感影像图(局部)、肇庆市鼎湖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委会宗地地类面积表等证据,认定区礼权未经合法审批,非法占用鼎湖区坑口街道办事处苏村居委会五队土名“门口塱"处135.36平方米的土地(农用地)违法建设的事实。区礼权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建违法设房屋及相关设施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在对区礼权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查处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肇鼎国土资执法停字〔2018〕第DHG-699号)责令区礼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肇自然资鼎执法罚〔2019〕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自然资鼎执法罚〔2019〕11号)告知区礼权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区礼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但未提出听证。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经复核相关情况,认为区礼权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
立,对区礼权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019年9月5日,肇庆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自然资鼎执法罚〔2019〕11号)并送达给区礼权。故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肇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肇自然资鼎执法罚〔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结果处理恰当。区礼权不服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肇庆市人民政府在受理区礼权的复议后,依法向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资料,经过行政复议庭审调查后,肇庆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肇府行复〔2019〕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肇自然资鼎执法罚〔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区礼权。同理,肇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肇府行复〔2019〕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结果处理恰当。原审判决驳回区礼权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区礼权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结果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区礼权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区礼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09:24:1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区礼权是肇庆市鼎湖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队村民。2017年期间,区礼权在位于肇庆市鼎湖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居委会5队“门口塱"(土名)处的土地建设了住宅。2018年10月12日,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区礼权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肇庆市鼎湖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居委会土名为“门口塱"的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当日作出肇鼎国土资执法停字〔2018〕第DHG-699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区礼权送达,责令区礼权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自行整改,消除影响。同日又对区礼权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区礼权确认2017年期间在上述土地上建设了住宅。2019年4月1日,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对肇庆市鼎湖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居委会5队“门口塱"(土名)处区礼权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拍照和现场勘测并
制作测量示意图、《现场勘测笔录》,确认区礼权占用肇庆市鼎湖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居委会五队“门口塱"(土名)处135.36平方米,用于建住宅,该地块的四至为:东至房屋、南至菜地、西至空地、北至棚舍;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农用地(耕地)。2019年7月19日,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对区礼权上述涉嫌非法占用土地案进行立案查处。2019年8月15日,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向区礼权作出肇自然资鼎执法罚〔2019〕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区礼权,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同日区礼权向肇庆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书面的陈述意见。2019年9月5日,肇庆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区礼权的身份证和上述调查情况以及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测量示意图、肇庆市鼎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局部图)、肇庆市鼎湖区土地利用现状图(F49G021073局部)、肇庆市鼎湖区2018年遥感影像图(局部)、肇庆市鼎湖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委会宗地地类面积表等证据,作出肇自然资鼎执法罚〔2019〕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区礼权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5.36平方米土地给肇庆市鼎湖区某某某某某第五经济合作社;2、限区礼权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5.36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给区礼权。区礼权不服,于2019
年11月4日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肇庆市人民政府于同日向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发出肇府行复〔2019〕73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区礼权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2019年11月14日,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向肇庆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月18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将该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给区礼权。2019年12月9日肇庆市人民政府作出肇府行复〔2019〕73号《行政复议开庭通知》,并于2019年12月11日召集区礼权和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进行了行政复议庭审(调查会)并制作了行政复议庭审笔录。2019年12月26日,肇庆市人民政府作出肇府行复〔2019〕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0年1月1日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区礼权。    又查明,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是肇庆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6日印发的《肇庆市机构改革方案》,肇庆市人民政府组建了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肇庆市国土资源局,其职能全部转由肇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2019年3月,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鼎湖分局更名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鼎湖分局。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19:55: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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