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 ...

徐某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9 
【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5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 
【审理法官】齐鸣季芳陆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锦媛;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徐锦媛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徐锦媛 
【当事人-公司】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徐锦媛 
【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复议机关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诉人徐某向无锡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无锡市政府公开73号请示,提供书面材料(追认王建峰为烈士的)",因上诉人申请公开的73号请示是无锡市政府关于追认王建峰同志为革命烈士向省政府呈报的请示,73号请示明确载明附件为追认王建峰同志为革命烈士有关资料,该请示属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畴。且上诉人此前曾向省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省政府向其公开了江苏省民政厅苏民优[2008]14号《关于追认王建峰同志为革命烈士的批复》,并以涉及他人隐私为由未向上诉人公开呈报王建峰烈士材料。故无锡市政府收到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告知上诉人不向其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结果正确。上诉人不服该答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受理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74号《复议决定》,维持无锡市政府作出的《
答复》,并无不当。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范。  综上,上诉人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0:40:3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徐某于2018年12月25日向无锡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锡政发〔2008〕73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王建峰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以下简称73号请示),提供书面材料(追认王建峰为烈士的)"。无锡市政府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1月7日作出锡政公开办(2018)第095号-答《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你申请公开的73号请示涉及个人隐私,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不向你公开该政府信息。"20l9年1月9日,无锡市政府将该答复向徐某邮寄送达。徐某因不服无锡市政府作出的《答复》,于2019年2月25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无锡市政府的《答复》违法,并责令无锡市政府限期重新依申请进行答复。省政府于2019
年2月25日收到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通知徐某进行补正。经徐某补正,省政府于2019年3月22日受理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2019]苏行复第74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74号《受理通知书》)。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无锡市政府作出[2019]苏行复第74号《提出答复通知书》(以下简称74号《答复通知书》)。后经审查,省政府认为无锡市政府对徐某的《答复》符合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苏行复第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74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无锡市政府的《答复》,并于2019年5月17日向徐某邮寄送达74号《复议决定》。徐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无锡市政府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撤销省政府作出的74号《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无锡市政府作为市级人民政府,具有针对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政府作为无锡市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针对不服无
锡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徐某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仅为73号请示,并无“附件"的表述,两被上诉人以附件中有当事人的信息为借口拒绝向上诉人公开所需信息违法。无锡市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表》在庭审质证阶段未出示原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徐锦媛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苏行终5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锦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新金匮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杜小刚,无锡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曹玥,无锡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
     委托代理人张世锋,江苏省司法厅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锦媛因诉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无锡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行初3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徐锦媛于2018年12月25日向无锡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锡政发〔2008〕73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追认王建峰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以下简称73号请示),提供书面材料(追认王建峰为烈士的)"。无锡市政府于2018
年12月27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1月7日作出锡政公开办(2018)第095号-答《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你申请公开的73号请示涉及个人隐私,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不向你公开该政府信息。"20l9年1月9日,无锡市政府将该答复向徐锦媛邮寄送达。徐锦媛因不服无锡市政府作出的《答复》,于2019年2月25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无锡市政府的《答复》违法,并责令无锡市政府限期重新依申请进行答复。省政府于2019年2月25日收到徐锦媛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通知徐锦媛进行补正。经徐锦媛补正,省政府于2019年3月22日受理徐锦媛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当日邮寄送达[2019]苏行复第74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74号《受理通知书》)。同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无锡市政府作出[2019]苏行复第74号《提出答复通知书》(以下简称74号《答复通知书》)。后经审查,省政府认为无锡市政府对徐锦媛的《答复》符合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修订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苏行复第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74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无锡市政府的《答复》,并于2019
年5月17日向徐锦媛邮寄送达74号《复议决定》。徐锦媛仍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无锡市政府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撤销省政府作出的74号《复议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39: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7342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政府   无锡市   信息   行政复议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