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属于个⼈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设施和物业服务⽤房,属于业主共有。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设施、物业服务⽤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归属的规定。
●⽴法背景
在物权法起草、审议和征求意见中,多数意见反映,⽬前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设施、物业服务⽤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所有权归属不明,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多,⽭盾⼤,物权法应当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设施、物业服务⽤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物权法中如何规定,存在着不同意见。有的认为,道路是市政设施,应当属于国家所有,业主享有使⽤权。有的认为,绿地是⼟地的⼀种使⽤功能,其实质就是⼟地,城市⼟地属于国家所有,业主只有使⽤权,没有所有权。有的认为,城市的⼟地是国有的,⽆论是道路还是绿地,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有的认为,现实中,业主购房通常不⽀付物业管理⽤房的价款,对物业管理⽤房没有权利。有的认为,业主购房后对所购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包括两部分,⼀部分是对建筑物内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独⽴的所有权,另⼀部分是对专有部分以外的道路、绿地、公⽤设施、物业服务⽤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
以及建筑物的附属设施享有的共有权。有的认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设施、物业服务⽤房和其他公共场所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本着谁投资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条⽂解读
道路、绿地、物业服务⽤房归属的现实情况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基本归业主所有。道路有的归业主所有,有的归市政所有。例如有的地⽅规定,建筑区划内四⽶以下宽的道路归业主,四⽶以上宽的道路归市政。有些⼤的建筑区,如北京的天通苑,主⼲线道路产权归政府。物业管理⽤房的归属,《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房的⽤途。
⽴法部门经调查研究认为,道路、绿地、公⽤设施、物业服务⽤房和其他公共场所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原则归业主共有。因此本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属于个⼈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设施和物业服务⽤房,属于业主共有。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
●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