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号文-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

73号文-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行政许可工作,确保道路、桥梁及设施安全,提高高速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
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确保安全、方便快捷、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确需通行河南省高速公路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2.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第四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外廓尺寸及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运载不可解体超限物品的车辆确需行驶高速公路的,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
称“承运人”)应按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厅高管局”)提出
书面申请,办理《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并按
照批准的运输方案、行驶线路,在《通行证》规定时间内完成运输,并接受省辖市高速公
路路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路政机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载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必须按规定采用符合标
准的多轴平板车运输,且平均轴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第六条厅高管局成立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审查委员会,负责对重大超限运输许可
进行评审决定。
第七条各路政机构应加强巡查,严厉查处违规的超限运输行为,各运营单位应强
化管理,禁止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上站,确保桥梁安全和道路畅通。
第八条各路政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完善和细化所管辖的高速公路超限运输网上许可
申报点(以下简称申报点)的制度和工作流程。申报点应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配备足够
的人员、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并建立健全超限运输许可档案。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厅高管局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省内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监督、检查、指导各申报点工作; 3.按照规定批准设立或撤销申报点;
4.按审批权限、规定程序办理超限运输行政许可;    5.协调省域、市域、各路政
机构、管理单位、设计、检测单位的配合工作;
6.负责对重要超限运输行驶路线进行勘测,督促各运营单位实施道路、桥梁加固、
沿线设施的改造工作。
第十条各路政机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落实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负责申报点的具体设�Z
和日常管理,按权限对高速公路入口收费站在所辖区域内的承运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现场检测、网上申报和办理《通行证》。
3.协助做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相关勘测工作; 4.协助做好超限运输车辆监
护工作;
5.制止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
第十一条各运营单位主要职责:
1.根据有关规定,保持公路、桥梁、隧道、涵洞等附属设施的齐全完好,功能正常;
2.勘测所辖路段路线,对超限运输车辆所经路段(主线、匝道)中的路面、桥梁和
服务设施等技术状况进行评价,对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与承运人签订协议,必要时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路线中的桥梁、隧道等设施进行
检查、监测,制定加固、改建方案并组织实施;
4.实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工作,并建立相关档案;      5.协助路政机构做好高速
公路入口阻截劝返工作,对未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不予发放通行卡,禁止上站通行。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前,承运人应根据情况依照交通运输部《超限
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期限要求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承运人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
下列资料和证件,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河南省高速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 2.车辆行驶证;
3.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总体轮廓图,及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类型、质量、外廓尺寸及相关技术参数(以简图表示)的货物说明书,并加盖公章;
4.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组数、轮胎单位压力(由
运输公司出具,加盖公章);
5.运输车辆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车货总体外观等资料、照片;
6.拟行驶路线的起讫点、运输时间(附路线简图及经过的收费站立交、枢纽立交匝
道简图,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条为体现便民高效原则,承运人可在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或就近在经批准设�Z的申报点(申报点情况表见附件2)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或不属于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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