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如下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
资、行政性收费、、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6、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7、省级以上(含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免税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按以上规定确有困难的,经县国税局批准,可按以下方法办理:①收购发票可在浙江省范围内开具;②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植、养殖大户收购自产免税农产品且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身份证号码;③农民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可以按批开具收购发票,可只填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
敏感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秋日海风>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方开具的一种特殊的收购凭证,是原来“四小票”之一。
由于其可以作为抵扣凭证的特殊性,在纳税人使用及税收征管方面出现过不少问题。本人也接触过很多这种农产品收购企业。确实这里存在增值税空档,会成为一些逃税的漏洞,税务机关在这方面加强管理是可以理解的。
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以往的政策进行了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也就是说,新规定取消了原来“只有从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购买农产品才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抵扣进项税”的规定。并规定取得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普通发票也可以做为抵扣凭证。
但是现在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跨省收购农产品如何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65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
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不得存在跨省收购农产品?那前几天新闻说内蒙古地区土豆滞销,鼓励大家去收购。根据上述规定,外省的大型超市等土豆收购企业谁还敢去收购呀!这是个问题吗?
估计你在纠结农产品问题。
财税[2012]75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24: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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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收购   农产品   发票   开具   单位   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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