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6〕73号

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12.28
施行日期
2016.12.28
文号
宁政发〔2016〕73号
主题类别
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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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16〕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宁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投办”)设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管理、稽察、考核等工作,由县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专职副主任,代表县人民政府履行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等综合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县规划、国土、环保、规建、交运、水务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含PPP)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四条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设计招标方案;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以及根据项目情况按规定必须完成的相关审查批复;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等;
  (五)施工图审查、预算评审;
  (六)依法招标采购;
  (七)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八)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九)竣工验收备案;
  (十)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一)资产移交。
  二、计划管理
  第五条 严格实施项目年度计划管理和时序管理制度。
  第六条 项目申报。各部门、乡镇(街道)、园区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经有关权属部门批准的行业、区域发展规划拟订未来三年建设项目,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发改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费用由县财政局统一安排,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批准后纳入县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库,并下达前期工作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进行初审,直接纳入储备项目库:
  (一)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县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第七条 前期论证。项目通过评审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开展立项、规划论证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应在六个月内完成,由县发改局定期通报前期工作完成情况。
  第八条 计划审定。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下年度政府投资可用财力总规模、入库项目轻重缓急、政府投资外其他资金来源落实和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拟订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序建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征求意见后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下达计划。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纳入储备项目库并完成相关前期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纳入年度计划:
  (一)已列入国家或省、市当年下达的投资专项计划;
  (二)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
  第九条计划执行。严格执行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等相关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未按年度计划或经批准的调整计划完成项目建设的单位,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大常委会议说明原因。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经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县委书记办公会或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施的项目,凭会议纪要办理相关手续。
  三、项目审批
  第十条 立项和可研批复。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发改局初审项目建议书,并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定后下达立项批复;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县发改局初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后下达可研批复。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或简易维修、原址改扩建等项目,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深度,由县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
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初步设计按照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的设计概算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县发改局会签;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县发改局审查。设计概算作为投资控制限额,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
  第十二条 预算评审。3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费用及工程预算应报县财政局审定,其中预算2000万元以上的受理1个月内完成审查,预算2000万元以下的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未经财政预算审定的项目不得组织采购、招标和拨付资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有关权属部门批准的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项目上报施工图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核减额度达预算总额10%或2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说明原因,并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四、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实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取消现场报名,
实行资格后审制,投标人直接从宁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前期手续办理不到位、资金安排不到位、土地征拆不到位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投标。
  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修正版)》规定规模以下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或宁乡县小额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实施。
  招标挂网前,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论进行招标方案申请和报批。招标金额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报分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批准;招标金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须报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批准。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法人承诺。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无商业贿赂记录证明、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照及相关资料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到投标现场提交。
  第十五条 标后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实施后,每月一次到现场开展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非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工程款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发现未履约的,责令中标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县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和建设。招标人应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监察部门、县政投办对行业监管部门和招标单位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
  五、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积极推行项目代建,代建管理办法根据省、市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项目基本建设环节、中介服务、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必须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施工、监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保函。合同实行标准文本,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文本须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分管副县长批准。合同签订后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和县政投办备案。规建、交运、水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统一推行标准合同文本。工程未签订施工合同、未获得施工许
可的不得动工建设。
  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合同签订时,应将下列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
  (一)钻探点所在位置的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的,每一个钻点扣除该项目勘察费的5%。因勘察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勘察费。
  (二)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5%一10%的,扣除30%的设计费。因设计失误引起工程变更造价增减金额在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不支付设计费。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三)监理单位弄虚作假、超越权限,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不支付监理费,并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给项目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图等。
  工程确需变更,且绝对值累计超过工程合同价格10%或100万元的,变更提出方须拟订两套以上变更方案,编制造价对比分析表,经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行业主管部
门初审,县政投办现场确认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紧急处险或其它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可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县政投办现场确认并保存工程变更图片、影像等资料后实施,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县政府常务会议说明情况。
  工程变更须先批准再实施,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变更审批件是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变更增加的工程费用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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