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正文)模板2

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
(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_______
职务:_______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
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号为_______ 号的 “_______”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是第 _______ 类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__________日发出电子《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对此裁定不服,现针对贵局驳回申请商标在第 41 类 的全部服务“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复审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决定,提出复审申请,特此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予以裁定。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背景简介
二、法律依据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四章 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审理2释义“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特征,具体来讲,是指商标能够使消费者识别,记忆,可以发挥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除了要考虑商标标志木身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还要结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具体的、综合的、整体的判断。”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五章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 2释义“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者排列顺序等方面虽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3 判定原则和方法“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的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判定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3.1 隔离观察、整体
比对和要部比对方法“隔离观察一般指的是进行商标近似判断时,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但在审查商标时,比对只能是直接的、非隔离的,四此,隔离观察在审查中要求的是应当尽可能以消费者选购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场景去判断两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五章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 5具体适用:商标近似的审查5.3 组合商标近似的审查5.3.4“商标图形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因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若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 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三、理由陈述: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申请号_______
引证商标(申请号_______
(一)审查员提出引证商标第_______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近似,申请人不同意此观点,分析理由如下:
1、申请人的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着、构成要素、显著性、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近似商标,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认和混淆。
从图形部分的设计上看,引证商标是一个简单的以头尖尾圆圆形状似一滴水作为单体,一共35滴水形成漩涡的一种图形设计,而申请商标有自己独特的设计理念,由______颗星星和形状似花瓣的______片花瓣环绕而成,外围还有圆环,圆环上还有“_______”文字,是设计理念丰富且原创的一种设计,给消费者完全不一样的外观印象,可以独立识别凭借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产生误认和混淆。
从着上看,引证商标是以头尖尾圆圆形状似一滴水作为单体,颜从两边到中间由黑到灰再到白的渐变的颜,而申请商标圆环上是蓝,圆环上的“_______”文字是白,圆环里面的五颗星星和形状似花瓣的______片花瓣,是由深蓝到蓝再到青的颜变化,给消费者完全不一样的视觉颜效果,可以独立识别凭借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不会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产生误认和混淆。
从构成要素上看,引证商标仅采用简单的以头尖尾圆圆形状似一滴水的______滴水图形这一种构成元素,而申请商标采用的构成元素含有“圆环、五颗星星、形状似花瓣的______片花瓣”图形元素、“_______”中文元素、“_______”英文元素,一共有三种元素,不属于近似商标,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认和混淆。
从显著性上看,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就是只有图形,而申请商标,除了具有_______文字要素外,还带有和引证商标明显有差异的图形要素,文字加图形这样一种logo标签使得整体更加具有显著性,相当具有识别性,很难给消费者带来误认和混淆。
从含义上看,引证商标的含义只是头尖尾圆圆形状似一滴水、颜由黑到灰再到白的______滴水组合而成的图形,并未体现出文字含义,而申请商标的“_______”中文含义是完全贴合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名字,英文部分“_______”翻译过来也是对应了“_______”的意思,中英互译、含义对应,按照目前消费者的学识文化,以及消费者的知识水平,相信很难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产生误认和混淆吧?
从呼叫上看,引证商标不带文字,只能单纯呼叫为“图形”,而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可呼叫为“_______”,差异明显,不属于近似商标,相信消费者对引证商标和申请商标在日常消费
和使用的呼叫上,是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
从整体外观上看,引证商标是黑灰白无彩系的图形商标,申请商标是蓝青彩系的文字加图形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差异明显,明显能够给消费者带来不一样的感、视觉效果,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认和混淆。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编第五章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审理 中关于1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2 释义中指出: “商标近似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组合和声音等商标的构成要素在发音、视觉、含义或者排列顺序等方面虽有一定区别,但整体差异不大。文字商标的近似应主要考虑“形、音、义”三个方面,图形商标应主要考虑构图、外观及着;组合商标既要考虑整体表现形式,还要考虑显著部分。” 3判定原则和方法指出“在进行商标近似判断时,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下进行,尽可能以消费者选购商品的真实场景去判断两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整体比对是基础,但同时需考虑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识别部分。”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3:28:1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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