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广、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忠广、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19)辽01民终134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瑷丹李娜李晓颖 
【审理法官】石瑷丹李娜李晓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忠广;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忠广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忠广 
【当事人-公司】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何佳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佳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佳 
【代理律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孙忠广 
被告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6年7月5日原告签署《员工手册阅读认同书》,表明在签订劳动合同书前已阅读并认同员工手册全部内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信息技术部担任助理软件工程师。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岗位说明书》,上诉人所在部门负责公司网络通信、语音通讯、监控运行,确保信息硬件、软件系统正常运行与数据安全,建设及维护、建设等对外网络事务。被上诉人提交了《扩产商业计划书》、《取消投资通知》以证明因上诉人等信息技术部其他员工工作失误导致被上诉人丧失了商业机会,被上诉人依据《奖惩管理制度》解除了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而上诉人二审中亦明确表示其知道《奖惩管理制度》。上诉人虽主张其只负责生产车
间的MES系统维护和数据报表生成,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此外,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在沈阳皓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监事,并注册沈阳北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人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忠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孙忠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1:16: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5日原告孙忠广入职被告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信息技术部助理软件工程师一职,并与被告签订了试用协议、保密协议及劳动合同,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2018年9月3日,被告经过公司工会的同意,以原告违纪为由向原告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正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18日,原告就本案诉求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委员会于当日作出沈浑劳人仲字[2019]5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合法,且经过原告本人签字确认,原告应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被告针对原告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法庭提供了《岗位说明书》《扩产商业计划书》《截图》《取消投资通知》等证据材料。其中岗位说明书明确了原告作为软件助理工程师应当履行的岗位职责,扩产商业计划书描述了被告单位吸引投资的计划,截图列明了网页设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取消投资通知系某投资方因被告单位官方网页存在多处低级错误而取消投资意向的通知。依据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因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从而影响了被告单位的扩产商业计划的推进给被告造成了巨大损失,违反了被告单位《奖惩管理制度》。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故无法认定被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原告的诉求因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在被告单位原职员项非洲成立的沈阳皓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监事,其行为违反了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保密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虽辩称并无实际工作行为,但其在沈阳皓月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署名的事实即已经违反了其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忠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忠广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忠广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通过《岗位说明书》认定上诉人负责的管理工作,存在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因网站错误产生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并且认定本人应对该损失负责,存在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法院对本人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7年8月,上诉人注册沈阳北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担任该公司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营业范围为网站建设,网页制作,从事计算机领域内技术服务等。    综上所述,上诉人孙忠广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孙忠广、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民终134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忠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出口加工区浑南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钟一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雅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忠广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硅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孙忠广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通过《岗位说明书》认定上诉人负责的管理工作,存在事实认定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因网站错误产生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并且认定本人应对该损失负责,存在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法院对本人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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