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15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辖终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怀松
【审理法官】胡怀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袁迪
【当事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袁迪
【当事人-个人】袁迪
【当事人-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方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方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方杨璞
【代理律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袁迪
【本院观点】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10-10 01:06:30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袁迪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辖终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二十层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MichaelJosephBoydJ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迪。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迪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32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兴堂
书 记 员 金绍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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