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袁迪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袁迪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15 
【案件字号】(2022)京04民辖终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怀松 
【审理法官】胡怀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袁迪 
【当事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袁迪 
【当事人-个人】袁迪 
【当事人-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宋方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宋方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宋方杨璞 
【代理律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袁迪 
【本院观点】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10-10 01:06:30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袁迪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民辖终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二十层2,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MichaelJosephBoydJ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方,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迪。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迪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32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兴堂
书 记 员 金绍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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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7:54: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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