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进出口业务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解析

常见进出口业务违规行为法律责任解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下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违反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进出口属于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自动许可证明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2、进出口货物未申报或申报不实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2)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3)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
下;
(4)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
(5)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
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
二、违反检验检疫监管规定的行为
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商品、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检疫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逃避进出口商品法定商检、验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下称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以下逃避进出口商品法定商检、验证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
(1)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的属于法定商检的进口商品的;
(2)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
(3)擅自出口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
(4)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
2、违反报检管理规定的行为
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单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
3、伪造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相关单证的行为
商品检验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
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
三、违反商标专用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18: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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