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文本来源及性质:(由对方提供还是由我方业务部门拟定;制式或非制式)
2. 文本与交易的关系:(交易倚仗文本进行,或文本只是个形式并不实质左右交易,后者针对长期合作且极为信任的双方或者集团内部合作) 3. 审查(了解风险)或审查并修改(防范风险):(前者针对不可更改或不可轻易更改的制式合同,后者针对需双方协商确定的常规合同) 4. 审查范围:(法务部门对合同商务条款一般不做深度审查,业务部门需在送审时将商务条款一并解释清楚) 5. 审查结果的形式:(1、修订稿形式,2、修改后的清洁文本形式,3、法律意见书形式。请送审部门根据需要三选一。)
注:1.商务条款一般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交易目的而必须约定的与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有关的条款,如合同标的内容或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及价格、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2.法务审查修改后的合同如再有修改须经法务同意。
3.最终签署的合同需将原件留存法务一份。
4.行政类合同一般不必送审。
5.时间紧急的合同须在送审时告知法务,复杂合同须给法务留够审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