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技术指南

1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给出了工作开展的总体原则及在管理、服务、服务保障、服务评估等方面需考虑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374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
3术语和定义
GB/T213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节点Node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
注:省级和各市(含定州、辛集)、雄安新区节点构成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干网络,面向所在区域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辐射、支撑区域内服务网点。
3.2
网点Outlet
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信息服务机构,包括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及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产业园区生产力促进机构、行业组织、市场化服务机构等。
注:网点联接依托主干网络,面向社会公众、创新创业主体以及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给。
4总体原则
4.1基础服务
各类节点、网点宜积极围绕国家、全省和区域发展战略,围绕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需求,主动面向重点产业、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支持。
4.2便利服务
各类节点、网点宜明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事项,明确可提供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内容,通过有关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站等向社会公布,保障服务的针对性、可及性、便利性。
4.3规范服务
各类节点、网点宜建立健全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和规范,积极推广应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数据采集和加工、信息利用、信息服务等方面的规范和指引,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4.4创新服务
各类节点、网点宜利用新媒体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服务,创新服务形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效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反馈机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水平。
4.5均等服务
各类节点、网点宜结合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息需求的多样性,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保障各类主体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5管理方面需考虑的因素
5.1基本条件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主体是指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各类节点、网点。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各类节点、网点具备以下条件是十分必要的: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具有独立的财务能力、健全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制度;
——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数据资源等基础设施;
——具有满足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5.2人员方面
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开展是至关重要的,各类节点、网点建设人员方面具备以下条件是十分必要的:
——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明确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
——从事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人员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以及信息检索和情报分析能力;
——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或有关专业机构主办的知识产权相关主题培训。
5.3制度方面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各类节点、网点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工作业务指导制度、宣传培训制度、咨询服务制度、绩效奖励制度、信息安全制度等。
5.4信息资源方面
本着共建共享、各有侧重的原则,各节点、网点在开展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储备、建设和服务时,宜考虑以下事项:
——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建设地方特化、差异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投入产出社会效益最大化;
——建立跨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协同协作机制,加强区域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
——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以确保数据安全为前提,通过开放数据集、提供数据接口等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应开放尽开放的技术基础;
——加强知识产权数据的挖掘分析利用,以应用为导向建设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基于大数据的信息决策支持;
——应用“互联网+”知识产权信息传播新模式,发展在线课堂、线上知识产权图书馆等,推进线上线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共同发展、深度融合、开放应用,充分实现服务体的最大化和均等化。
5.5信息安全方面
——统筹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规划设计,避免重复投资和分散建设,同条件宜优先选择国产化方案;
——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工作机制,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加强对网络、信息系统和重要数据的安全管理,从管理上确保本节点(网点)信息数据以及商业秘密安全。
——涉及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数据共享应用活动,严格遵守关于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各项规定,采取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6服务方面需考虑的因素
6.1服务内容
6.1.1基础性服务
各节点、网点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向服务对象免费提供相应的基础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培训、公益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和信息利用方法技能;
——指导服务对象进行基础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查询和分析;
——通过节点、网点协作开展知识产权文献传递;
——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途径开展知识产权文献信息、信息分析利用相关咨询服务;
——传播知识产权信息,推广公益性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成果;
——充分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单位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及公共媒体平台,向创新主体和社会
公众宣传普及、推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内容和作用,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其他宜免费向服务对象长期提供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6.1.2专业化服务
鼓励各节点、网点根据机构性质、资源优势、服务能力和服务对象需求,提供低成本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
——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各类知识产权专业检索和分析服务;
——面向特定技术领域创新需求,提供差异化、特化的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建设服务;
——面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区域规划、产业规划、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24: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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