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北京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文章属性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18.11.09
裁判规则
  为维护客源而购置假货用于销售,且获利金额用于单位运营,故销售假货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构成单位犯罪;案涉中查扣的假冒电切环均来源非授权销售点,故通过调取案涉公司的电子销售记录,确定其销售假货的金额,通过货源审查确定犯罪数额,合理的解决了犯罪数额认定难题。
正文
 
 
北京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北京索吉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吉瑞公司”)系经营医疗器械的公司,李某某系实际控制人。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李某某担任索吉瑞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GYRUS”牌高频电刀附件114支,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万余元,库存金额近3万元。李某某于2018年7月9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诉讼过程
  李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10月22日,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以索吉瑞公司、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
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9日,通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索吉瑞公司、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索吉瑞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已生效。
法院评论
  三、评析意见
  “GYRUS”是英国乃至世界知名商标,其产品是全球先进的医疗器械和耗材。为体现平等保护,通州区检察院积极履职,多措并举,为案件成功办理发挥重要作用。
  (一)通过两法衔接机制开展立案监督。该案最初由通州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并承办,由于售出的产品不具备鉴定条件,执法人员欲将其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处理,并已对李某某行政65万元。通州区检察院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开展立案监督,成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侦查机关移送该涉嫌犯罪案件,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予以刑事立案。
  (二)察微析疑,追究单位犯罪。本案最初仅移送李某某一人涉嫌犯罪,但检察官发现李
某某经营的索吉瑞公司有合法业务,售假行为源于正品购物渠道出现问题,为维护客源,开始购置假货用于销售,且获利金额用于单位运营,遂认定销售假货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追诉索吉瑞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三)以货源审查确定犯罪数额,解决认定难题。本案最大的难题是销售数额认定问题。这类案件由于销售数额难以查实,实践中往往以查扣的数额进行认定,打击力度大打折扣。检察官确立了将非法来源的货品均认定为假货的基本思路,认为本案中查扣的假冒电切环均来源于北京华康友联廖某某和北京国邦互利王某某处,而这两处均非授权销售点,故通过调取索吉瑞公司的电子销售记录,最终确定其销售假货的金额。
  (四)延伸服务保障职能,促进检企良性互动。通州区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助力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打造优质、高效、开放的营商环境,结合办案积极拓宽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渠道和形式,如依法保障公司知情权、研究解决案件办理关键问题、促进公司提高自身的证据意识等,为后续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提供范本。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9:23: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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