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2]614号 | [2022]614号 | [2022]614号 | |||
案件名称 | 关于单贞雷的案件 | 法定代表人 | ||||
当事人 | 单贞雷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8-11 00:00:00 | 处罚幅度 |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位于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辛庄一村村西的一处经营场所摆放有待售的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位于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辛庄一村村西的一处经营场所摆放有待售的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位于即墨区北安街道办事处辛庄一村村西的一处经营场所摆放有待售的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授权使用证明,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第四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之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第四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之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第四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之规定。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7件;2、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5)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7件;2、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5) |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7件;2、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5) | |||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15:22: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3/47171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