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的通知 深知〔2008〕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深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主体在知识产权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减少、降低知识产权许可活动的经济与法律风险,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现予印发。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许可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 为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提高知识产权收益能力,减少、降低在知识产
权许可活动中的经济与法律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使用参考】 本指引供个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知识产权许可活动时参考使用。
第三条【定义】 本指引中下列特定用语的解释:
(一)知识产权许可,是指许可方将所涉知识产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的活动,简称许可;
(二)许可方,是指有权授予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三)被许可方,是指与对方协商或已经获得许可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主体;
(四)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以自己的名义许可第三方使用所涉知识产权的活动;
(五)交叉许可,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将各自的知识产权授予对方使用的活动。
第四条【分类】 许可一般有如下类型:
(一)独占许可,即除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独占的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包括知识产权
权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二)排他许可,即除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可以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外,任何第三方均不能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三)普通许可,即被许可方按照约定使用有关知识产权,许可方仍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活动。
第五条【法律适用】 专利强制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特许经营合同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性指引
第六条【商业利益原则】 进行许可谈判的,欲接受许可的主体尤其应当明确自身的商业利益、商业地位和商业目的,从而在许可过程中抓住重点,实现收益最大化。 第七条【保密原则】 与对方沟通许可事宜前,应当签署书面的相互保密协议。 企业、科研院所等进行专利权许可、软件许可的,尤其应当注意审核相互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信息范畴、保密义务内容、保密期限等条款。
第八条【资质审查】 与许可方谈判前,应当核实所涉知识产权的权属,审查许可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评估所涉知识产权的价值。
第九条【组建团队】 进行谈判的,一般应当在谈判前组建谈判团队。
一般而言,谈判团队中应当有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法务人员和商务决策人员。
第十条【材料准备】 谈判团队应于谈判前收集、熟悉与本次许可相关的资料,明确自身的优势和劣势,构思谈判中可能用到的扬长避短的方法。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 知识产权许可应通过双方签署书面合同进行。
第十二条【提供合同文本】 实践中,供双方谈判的许可合同文本一般均由许可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有意识的提高合同撰写能力,拟制高质量的合同文本。
知识产权法务能力较强的被许可方可以首先争取采用自己的合同文本作为谈判基础。
第十三条【制定策略】 双方商定合同谈判文本后,谈判团队应当尽快确定双方的分歧点,制定解决分歧的策略,设计确定最优方案、次优方案和底限方案。
第十四条【竞争原则】 被许可方接受许可时可考虑采用竞争性谈判等策略,有意识的通过引入许可方的竞争对手等方法施压于许可方,力争以更少的成本达到既定目的。
第十五条【记录保存原则】 双方应妥善保存往来的会议纪要、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交换数据和)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材料。
重要的许可,每次谈判时都应有会议纪要并应于该次谈判结束时由双方到场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规划谈判程序】 实践中,双方通常先进行技术谈判,然后进行知识产权法务和商务谈判。
被许可方应结合既定策略详细规划谈判步骤、应对理由、妥协程序等。
第十七条【技术谈判】 技术谈判是决定许可范围、产品销售地域、许可费率乃至本次许可能否达到商业目的的基础。
重要许可的技术谈判,被许可方应当指派既熟悉知识产权又精通技术的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谈判】 许可合同文本中应当重点研究的知识产权内容如下:
(一)定义条款;
(二)知识产权许可条款;
(三)保密条款;
(四)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
(五)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六)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条款;
(七)争议解决条款。
第十九条【定义条款】 定义条款是界定许可合同中特定用语涵义的条款,常为合同第一条。
一般而言,定义条款中应当研究许可知识产权、许可产品、许可地域等内容。
被许可方可以就有关定义是否满足研发、销售范围、风险防御等需求对有关定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许可条款】 许可方均在知识产权许可条款中明确其授予被许可方何种权利及利益。
一般而言,许可方授予的非独占、非排他、特定期限、特定地域的普通许可可以满足被许可方的需求。若实际情况特殊,被许可方应当提出相应主张。
许可方在此条款还会列出限制行为,如禁止删除或修改许可方知识产权标记、禁止反向工程、禁止将所涉知识产权单独销售等,被许可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第二十一条【保密条款】 对于重要的许可,可在合同中约定下列保密内容:
(一)双方已经签署的相互保密协议适用于本次许可;
(二)双方在讨论、订立及履行本合同中的有关事宜、本合同的内容、本合同的存在均应视为保密信息加以严格保密;
(三)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发布新闻会议、在自身网站进行相关报道或者宣称对方为自己的客户等;
(四)其他根据本次许可应当明确约定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 被许可方应当要求许可方承诺,在许可方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其授予许可的知识产权不侵犯特定地域范围内的第三方知识产权,否则,责任由许可方承担。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被许可方还应与许可方订立更为明确、细致的责任条款。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许可方通常会明示其授予许可的知识产权均归许可方及其权利人所有,并不因此次许可而发生任何变更。
对于某些许可,被许可方需要进行技术修改、改进的,被许可方可以争取这部分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归自己所有。
第二十四条【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条款】 根据许可费支付情况和商业惯例,被许可方可以要求许可方承担由于其提供的知识产权瑕疵而导致的一切侵权责任。
双方应当根据商务地位和实际情况就知识产权责任是否有限额及上限是多少进行谈判。
许可方一般会列出其免责的情形,如其不对间接损失、机会损失等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本合同适用哪国法律,一般而言,应当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国家法律。选择第三国法律,一般较能被接受。选择第三国法律的,应当注意合同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否相配,在发生争议时法律的运用、解释与案例等是否有利。
双方应当同时明确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由何机构进行管辖。涉外纠纷的,出于对费用、效率、语言等因素的考虑,被许可方可争取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
进行仲裁。
仲裁是一裁终局的,选择仲裁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选定仲裁机构。
第二十六条【商务谈判】 许可合同文本中应当重点协商的商务内容如下:
(一)交付条款;
(二)许可费及支付条款;
(三)销售报告与预测条款;
(四)知识产权审计条款。
第二十七条【交付条款】 双方应对有关知识产权的交付时间、交付内容、交付形式和交付费用等做出全面明确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许可费及支付条款】 实践中,大部分被许可方都是需要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一般而言,许可费用应当是阶梯式收取且有上限,被许可方应尽可能通过有效谈判降低许可费用。
涉外知识产权许可,因被许可方还需报外汇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批款项,合同中应约定足够的付款时间,以免违约。
第二十九条【销售报告与预测条款】 一般而言,约定被许可方按季度提供销售报告较为合理。
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季度报告必须记载的事项,实践中,被许可方通常会报告销售数量和应付费用两项。
因备货、运输等原因,许可方有时会要求被许可方提前预测下季度销售情况,被许可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若同意,则应当明确约定该种预测报告仅供参考,并无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