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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商标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3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4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伟苏志甫俞惠斌 
【审理法官】潘伟苏志甫俞惠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张婧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于永琴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婧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于永琴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婧于永琴 
【代理律所】北京盛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证明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各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全棉时代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第5341068号第24类“PURECOTTONKIDS"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以及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显示:2020年4月13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公告刊载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刊发的第1691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有引证商标的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本案中,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鉴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重新作出决定。因本案系在诉讼中出现新情况导致改判,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全棉时代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473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45703号《关于第29740701号“Purcotton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就第2974070
1号“PurcottonKIDS"商标所提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4:38:59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全棉时代公司。    2.申请号:29740701。    3.申请日期:2018年3月21日。    4.标志:    5.指定使用商品(第24类,类似2401;2405-2407):棉织品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爱美设计有限公司。    2.注册号:5341068。    3.申请日期:2006年5月11日。    4.初审公告日期:2009年4月20日。    5.注册公告日期:2009年7月21日。    6.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7月20日。    7.标志:    8.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类似2401;2405-2407):纺织织物等。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45703号《关于第29740701号“Purcotton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6月2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构成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在法定期限内,全棉时代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另查,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全棉时代公司在原
审庭审过程中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原审诉讼过程中,全棉时代公司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材料等证据,以证明诉争商标可注册性。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全棉时代公司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但全棉时代公司所述情形并非《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的需要等待并中止审理的情形。全棉时代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不能成立。全棉时代公司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不持异议,经审理予以确认。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等方面近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全棉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全棉时代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8205号决定,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因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即将无效,待其无效后将不再成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阻碍,故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二、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图形部分独创性和显著性高,整体与诉争商标的视觉效果差异很大。三、诉争商标是全棉时代公司“PurCotton"商标的延续性补充注册,诉争商标在全棉时代公司长期宣传和使用中显著性更加突出,并与全棉时代公司之间建立起唯一密切的联系,在相关公众中知名度较高,而引证商标从未真正投入使用,未形成市场影响,消费者在市场上从未见过引证商标,更不可能将诉争商标与之相混淆。 
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34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全,董事长。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34: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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