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自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 ...

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自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3 
【案件字号】(2021)鄂11民终5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詹光源郑蕾朱卫 
【审理法官】詹光源郑蕾朱卫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自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当事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自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自定 
【当事人-公司】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徐自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
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重新鉴定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之规定,本案鉴定费系徐自定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属于因诉
讼过程中依法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并无不当,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19:29:14 
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徐自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11民终5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横车镇中天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0770394056。
     法定代表人:夏配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自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8803183907。
     负责人:蒋俊坡,该分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自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黄冈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20)鄂1126民初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
判上诉人不承担鉴定费18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案鉴定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从另一方面来说,诉讼费用是法院收取的,鉴定费用是鉴定机构收取的,故本案鉴定费用不属于诉讼费范畴。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徐自定、人保财险黄冈分公司均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徐自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人保财险黄冈分公司赔偿徐自定财产损失150000元;2.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由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人保财险黄冈分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徐自定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人保财险黄冈分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253345.51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日,徐自定(乙方)承接曹辉、徐奇丹、徐佳佳、徐锟四户(甲方)在蕲春县××镇罗洲城社区御景湾小区外侧自建住宅的基础梁之下工程(含基础垫层、整板、基础梁柱、土方回填),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第三条、乙方完成上述工程量并交付甲方,甲方共计支付报酬25.8万元,上述费用甲方四户平摊;第四条、乙方施工过程中一切风险责任自担,因施工造成自己或他人、他人造成施工人
人身、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第五条、乙方应做好基础梁完成后保养、保护工作,未交付甲方前被他人损坏,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协议签订后,徐自定对上述四户房屋基础梁工程施工完毕处于保养期,尚未交付。2017年6月29日18时18分许,明泰公司雇请的驾驶员骆国平驾驶该公司所有的鄂J×××××牌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混凝土泵车)到蕲春县××镇罗洲城社区御景湾小区里路段操作作业时,因操作失误发生车辆侧翻并将徐自定承建的四户连排地基基础梁碰撞挤压,致使四户基础梁整体变形,多处断裂受损。2017年8月10日,经蕲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漕河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骆国平负事故全部责任。鄂J×××××牌号混凝土泵车在人保财险黄冈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50万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7日,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7年6月30日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又胜向人保财险黄冈分公司报案,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记载出险经过:路基太松,车子侧翻,导致地基受损,需要理赔,无人伤,蕲春县的御景湾,已报警;处理经过:调度员分配蕲春理赔分部查勘员张海查勘、定损。2017年12月12日,王又胜致电人保财险黄冈分公司称三者财产损失(地基)一直未定损下来,需要催办。2018年5月10日,徐自定(甲方)与湖北明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韩胜(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明泰车行驶过程中将徐自定御景湾连排
房基碰断,甲方要求乙方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定损)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再额外支付甲方任何其他费用,严格按双方协商意见执行。”2019年11月8日,徐自定致电人保财险黄冈分公司称其理赔员告知三者路基房屋基础梁不能赔付,要求核实,但该公司至今未予定损理赔。由此引起纠纷,徐自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徐自定提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四户私宅基础梁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7月18日该鉴定机构按一家私宅基础梁柱拆除重建费用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因徐自定提出异议,一审法院经审查通知该鉴定机构补充鉴定后于2020年9月28日再次向一审法院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鉴定材料及现场勘验情况,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整改方案,对罗洲城社区徐自定四家私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根据蕲政规[2020]1号文件房屋建筑下浮规定下浮10%,本项目按照个人名义施工(按简易计税税率3.46%计算)其中只计算税金不含税费,对罗洲城社区四家私宅基础梁工程量及造价的鉴定金额为253345.51元[说明:土方开挖、回填、余方弃置、拆除及新建基础梁和矩形柱、模板工程(整板基础不改动,可继续使用)]。徐自定为此支出鉴定费用18000元。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3:13: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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