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侵权答辩状范文

图片侵权答辩状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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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对上诉人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不服。
现根据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1304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如下:
1.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铭)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应驳回起诉。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
文件第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发给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到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文件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我公司“时尚汇(网站域名:sojolly)”的侵权图片的起诉资料上,没有看见该图片的著作权证书证明,请原告提供改图片的著作权证书,如果没有著作权证书,将无法证明此图片是郑恒鹏或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
依据:在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安徽高院举行“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会”。 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会上表示应当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审查照片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时间,不得仅以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时间证据作为判断发表时间的依据。希望各地方法院在参照典型案例时要准确领会案例指引,不能仅以水印当作照片作者的署名来认定权利归属,防止片面性和简单化
3.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控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3月14日。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享有图片授权的开始时间是2018年6月6日(时间源于原告提供的授权书)。根据各地其他法院的,27个判决案例中,如果图片使用者证明自己图片使用的日期早于被授权的日子,即使确实侵权了,也属于无效起诉,被法院判决原告败诉。侵权时间早于授权时间
举例:以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597号】以侵权时间早于授权时间,判定无须赔偿。
4、原告淄博赏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7日成立以来,据天眼查公开数据显示,该公司涉及法律诉讼案件20多起,所有案件均以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起诉多家公司侵权。从资料上看原告成立之后,没有其他业务,专业以版权图片为名向他人收取版权费涉嫌。
5、原告在2018年的7月27日知道我公司有使用可能是她的图片后,长达10个月不予我方做任何沟通,而是在2019年5月份直接索赔,这明显带有行为。
依据:在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安徽高院举行“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会”。 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会上表示进行牟利的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予以惩罚
6、原告的赔偿诉请缺乏合理性。目前,国内知名的图库授权价格单张:网络授权1元,全授权2元一张原告所主张的赔偿已经大大超出了行业存在的平均值。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求,按市场价1元
依据:在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安徽高院举行“2019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会”。 民三庭副庭长林广海会上表示应以市场正常许可费用等作为参照来确定照片作品侵权的判赔金额。照片作品的判赔金额应当以市场价值为基础,当市场正常许可费用无法确定时,应当以近似市场价值为参考。
按2家国内知名的图片公司的官方对外报价,是一元一张图片用于网络,数据来源于美好美景和 百度、视觉中国
7、我网站的图片是在2015年转载自温州网,在2018年8月3日进行了删除,时尚汇网址属于媒体网站,转载文章的目的旨在给读者传递更多的可读性内容,并未对文章中的图片进行任何商业利用;也没有在均无任何商业价值和获利行为,依法不应构成侵权。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6日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26: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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