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马建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专利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 
【审理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童海超于志涛崔宁 
【审理法官】童海超于志涛崔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建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达电子零组件(吴江)有限公司 
【当事人】马建军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达电子零组件(吴江)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建军 
【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中达电子零组件(吴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渠佩佩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渠佩佩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渠佩佩 
【代理律所】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马建军;中达电子零组件(吴江)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4、5是否具备创造性。1.本专利中第一接合部与第二接合部在热熔之前,其二者之间不存在连接配合关系,也不能起到固定轴管和定子的功能;而证据1中的第一连接部与第二连接部在热熔之前,其二者之间为相互凹凸连接关系,能够防止轴承套与定子本体之间的径向运动。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新证据证据确凿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4、5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实用新型具有进步,是指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判断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
中是否给出将该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当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为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中为解决相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通常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本案中,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接合部设置在轴管的顶端,第二接合部设置在定子座的内衬的周缘,第一接合部与该第二接合部热熔连结后,该第一接合部变形且填入该第二接合部”。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接合部设置在轴管的顶端,第二接合部设置在定子座的内衬的周缘,第一接合部与该第二接合部热熔连结后,该第二接合部变形且填入该第一接合部”。    (一)关于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4、5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正确    ***军称被诉决定前述认定的除“第一接合部设置在轴管的顶端”之外的其他区别技术特征均不是权利要求4、5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院认为,1.本专利中第一接合部与第二接合部在热熔之前,其二者之间不存在连接配合关系,也不能起到固定轴管和定子的功能;而证据1中的第一连接部与第二连接部在热熔之前,其二者之间
为相互凹凸连接关系,能够防止轴承套与定子本体之间的径向运动。2.本专利中的第一接合部与第二接合部在热熔后,权利要求4中第一接合部变形填入第二接合部,权利要求5中第二接合部变形填入第一接合部,在轴向和径向两个方向上连接配合固定轴管和定子;而证据1中的第一连接部与第二连接部在热熔后仍然处于径向配合关系,系通过加热第一连接部与第二连接部结合面使第二连接部热融与定子本体融为一体来在轴向上固定轴承套和定子。可见,权利要求4、5与证据1在第一接合部、第二接合部构成的连接部件设置的位置、连接方式及作用均不同。被诉决定对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证据2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的启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4、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特定的结构方式和热熔方式使轴管与定子座能够稳固连接。证据2仅公开了通过定子的结合面上设置的结合柱穿伸外壳上的穿孔,结合柱与穿孔能够相互配合,定子与外壳系通过热熔使得结合柱熔固于穿孔中的连接。证据2没有公开本专利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亦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技术方案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中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综上,***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原审原告):***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中达电子零组件(吴江)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原判主文:驳回***军的诉讼请求。    第323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文:维持20112014856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4、5有效。)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裁判观点    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实用新型具有进步,是指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2-09-24 18:49:0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被诉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马达及风扇”的第201120148560.3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11年5月12日,专利权人为中达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10。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第210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6-
10无效,在权利要求4、5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经过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4760号行政判决认定,维持第2108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4、5为:    “1.一种马达,其特征在于,包括:一轴管,该轴管的顶端设置至少一第一接合部;一定子座,具有一内衬,该内衬的中央处具有一开孔,该定子座借由该开孔套设于该轴管,该内衬于该开孔的周缘设置至少一第二接合部,该第二接合部与该第一接合部对应设置,并与该第一接合部热熔连结;以及一转子结构,具有一转轴,该转轴轴设于该轴管。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接合部与该第二接合部热熔连结后,该第一接合部变形且填入该第二接合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接合部与该第二接合部热熔连结后,该第二接合部变形且填入该第一接合部。”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新颖性。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第一接合部设置在轴管的顶端,第二接合部设置在定子座的内衬的周缘,第一接合部与该第二接合部热熔连结后,该第一接合部变形且填入该第二接合部。而证据1的轴承套32的外环壁上设置第二连接部323,本体31的内环壁312上设有第一连接部313,第一连接部313与第二连接部323结合后,第二连接部323遇热而产生热熔与本体31融为一体。其次,通过与证据1的对比可知,本专利中定子座22是套设在轴管21上,在热熔连接前,第一接合部与第二接合部为对
应设置,此时两者并非处于连接配合状态,在轴向和径向上并未起到固定轴管和定子的功能。而证据1中第一接合部与第二接合部在形状、大小、数量上相匹配,定子座本体31套设于轴管套32上,此时第一接合部与第二接合部的凸部与凹部镶嵌,形成凹凸连接关系,在径向上处于连接配合状态。第三,本专利热熔后,第一接合部通过变形填入第二接合部,在轴向和径向两个方向上连接配合起到固定轴管和定子的功能;证据1中,是通过热熔加工方式,将已经形成的凹凸部结合面进行粘连固定,其依然处于径向配合关系。最后,本专利中,轴管21外周缘设置的至少一个凸部213,与定子座22的开孔222的内周缘所设置的凹部224相配合形成的衔接结构便具备了证据1中第一接合部与第二接合部的结构功能作用。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在位置、连接方式、作用上均不同。因此,原审法院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4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予以确认,即:第一接合部设置在轴管的顶端,第二接合部设置在定子座的内衬的周缘,第一接合部与该第二接合部热熔连结后,该第一接合部变形且填入该第二接合部。基于相同的理由,原审法院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5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予以确认,即:第一接合部设置在轴管的顶端,第二接合部设置在定子座的内衬的周缘,第一接合部与该第二接合部热熔连结后,该第二接合部变形且填入该第一接合部。基于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故证据1与权利要求4、5的技术方案不
同,因此权利要求4、5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二、关于创造性。基于证据1与权利要求4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特定的结构方式和热熔方式使轴管与定子座能够稳固地连接。证据2公开了通过定子的结合面上设置的结合柱穿伸外壳上的穿孔,热熔接或超声波熔接的方式将定子和外壳连接,但是证据2的部件结构与本专利中“第一接合部设置在轴管的顶端,第二接合部设置在定子座的内衬的周缘”的结构不同、作用不同。虽然证据2公开了定子与壳体通过热熔连接结合柱连接,但是与本专利中“第一接合部与该第二接合部热熔连结后,该第一接合部变形且填入该第二接合部”的连接方式不同。在证据2仅公开本专利热熔连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无法依据证据2获知本专利中第一接合部、第二接合部的设置以及相应的热熔变形填入的连接方式,实现轴管和定子座之间相对轴向和周向稳固连接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的规定。基于证据1与权利要求5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特定的结构方式和热熔方式使轴管与定子座能够稳固地连接。基于与权利要求4相同的理由,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
性。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军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军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27:0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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