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

宜昌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文章属性
【案 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 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48号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 】2023.12.14
正文
宜昌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判决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44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宜昌某药业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鹏,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凯,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日本某药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
  代表人:小某,该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珂,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陆军,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宜昌某药业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日本某药业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日本某药业株式会社,名称为“内切葡聚糖酶STCE和含有内切葡聚糖酶的纤维素酶配制品”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宜昌某药业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588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宜昌某药业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18)京73行初6188号行政判决,
判决驳回宜昌某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宜昌某药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1月2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宜昌某药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景鹏,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凯、史晶,一审第三人日本某药业株式会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珂、权陆军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内切葡聚糖酶STCE和含有内切葡聚糖酶的纤维素酶配制品”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日本某药业株式会社,申请号为200480036105.7,申请日为2004年10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12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2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蛋白质,其由SEQIDNO.3表示的氨基酸序列组成并且具有内切葡聚糖酶活性。
  2.编码权利要求1的蛋白质的多核苷酸。
  3.多核苷酸,其由SEQIDNO.2所示的碱基序列中的第64位-第948位碱基的序列组成,并编码具有内切葡聚糖酶活性的蛋白质。
  4.包含权利要求2或3中记载的多核苷酸的表达载体。
  5.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表达载体转化的宿主细胞。
  6.权利要求5中记载的宿主细胞,其中所述的宿主是酵母或丝状菌。
  7.如权利要求6所记载的宿主细胞,其中,所述酵母为酿酒酵母属(Saccharomyces)、汉逊酵母属(Hansenula)、或毕赤酵母属(Pichia)的微生物。
  8.如权利要求6所记载的宿主细胞,其中,丝状菌为腐质霉属(Humicola)、木霉属(Trichoderma)、圆孢霉属(Staphylotrichum)、曲霉属(Aspergillus)、镰孢霉属(Fusarium)或顶孢霉属(Acremonium)的微生物。
  9.如权利要求8所记载的宿主细胞,其中,丝状菌为Humicolainsolens或绿木霉(Trichodermaviride)。
  10.蛋白质的制造方法,其包含培养权利要求5的宿主细胞的步骤,以及从前述培养所得的宿主细胞或其培养物收集权利要求1的蛋白质的步骤。
  11.纤维素酶配制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的蛋白质。
  12.洗涤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的蛋白质、或权利要求11中记载的纤维素酶配制物。
  13.含有纤维素的纤维的处理方法,其包含:使含有纤维素的纤维和权利要求1的蛋白质、权利要求11中记载的纤维素酶配制物、或权利要求12中记载的洗涤组合物接触的步骤。
  14.降低含有纤维素的纤维起毛速度或者减少含有纤维素的纤维的起毛的方法,其包含:使含有纤维素的纤维和权利要求1的蛋白质、权利要求11中记载的纤维素酶配制物、或权利要求12中记载的洗涤组合物接触的步骤。
  15.为改善含有纤维素的纤维的肌肤触感和外观的减量加工方法,其包含:使含有纤维素的纤维和权利要求1的蛋白质、权利要求11中记载的纤维素酶配制物、或权利要求12中记载的洗涤组合物接触的步骤。
  16.使染后的含有纤维素的纤维的泽澄澈化的方法,其包含:使染后的含有纤维素的纤维和权利要求1的蛋白质、权利要求11中记载的纤维素酶配制物、或权利要求12中记载的洗涤组合物接触的步骤。
  17.使染后的含有纤维素的纤维的泽具有局部性变化的方法,其包括:使染后的含有纤维素的纤维和权利要求1的蛋白质、权利要求11中记载的纤维素酶配制物、或权利要求12中记载的洗涤组合物接触的步骤。
  18.权利要求13的方法,其中所述的纤维处理是通过将纤维浸渍、清涤或洗涮进行的。”
  2017年11月17日,宜昌某药业公司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一)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菌株IFO31817和DH5a/pUC118-STCEex的国际保藏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应被视为未保藏;菌株4A-9、STCE1N-pCB1和STCE1M-pCB1是从实施例10中特别挑选出来的特殊表达的菌株,其可重复性较差,如果不能重复实施,其相应的效果不应当被认可,因此仅凭文字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重复实施其发明,应当进行保藏,但上述菌株未进行保藏,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本专利实施例3的表1和实施例4的表2中测定得到的蛋白质浓度分别为0.21mg/L和0.37mg/L,远远低于本专利所使用的B公司生产的精密度最高的蛋白质分析试剂盒的下限值1.25mg/L,二者自相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权利要求1-18的技术方案。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如说明书实施例3-6、实施例11-14所示,本发明关于有益效果的实验数据均来自分子量为45kD-49kD的蛋白质,而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SEQIDNO:3所示蛋白的分子量依照标准方法计算应当是30571.36,表明上述蛋白是糖基化的蛋白,然而,本领域公知糖基化会改变蛋白质的生物活性,因此实施例中验证的糖基化蛋白的实验数据不足以支持权利要求1的SEQIDNO:3所示蛋白的效果。同时,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实施例的记载均表明本专利的蛋白容易分解,虽然说明书第[0314]段确认了转化宿主之前的编码基因序列,但由于遗传工程菌株的不稳定性,目的蛋白在表达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即不一定就能得到SEQIDNO:3所示的目的蛋白,本专利没有实施例能够证明相应的序列在宿主细胞中表达并最终得到了SEQIDNO:3所示的蛋白,因此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宜昌某药业公司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3:公开号为CN1182451A、公开日为1998年5月20日的中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证据3公开了内切葡聚糖酶,其用于洗涤组合物并且包含具有以下序列的由14个氨基酸残基组成
的第一氨基酸序列(ThrArgXaaXaaAspCysCysXaaXaaXaaCysXaaTrpXaa)和具有以下序列的由5个氨基酸残基组成的第二氨基酸序列(TrpCysCysXaaCys),其中,在第一序列和第二序列的各个Xaa所示的位置上,氨基酸残基均有多种可能的选择(参见证据3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5页和8-9页)。同时,证据3还公开了一种新的溶纤酶制剂,该制剂是可以从分类学上的特定门、纲、目、科、属和种产生的,例如……黑腐质霉、灰腐质霉产生的,尤其是实质上由包含选自以下序列的氨基酸序列的酶组成:……XaaThrArgXaaTrpAspXaa(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5-6页)。
  证据4:Z等,“TheEffectoncelluloseadditionsandmoisturelevelonmycofloraofsoil”,CanadianJournalofMicrobiology,1963(9),第555-561页及其中文译文。证据4涉及土壤中纤维素的添加剂润湿程度对土壤菌的影响,其中公开了“具有强纤维素分解能力的侧生孢子属相关真菌包括:腐质霉属Humicola(疣孢霉属Mycogone)(4,13,19),……和大孢圆孢霉StaphylotrichumcoccosporumMeyer&Nicot(6)”“实验测定了在具有60%持水能力的1#土壤(表1)中的真菌区系……在改性土壤中,……被一些具有纤维素降解活性的真菌种属所替代。在实验开展一周后,其它三种真菌,S.coccosporum,C.agricola(如图4)和cladosporiumsp以相对较大的几率从非改性土壤中分离出来”“在纤维素改性土壤中,以具有
纤维素降解活性种属S.coccosporum,C.agricola,Sepedoniumsp.(暂被鉴定为SepedoniumxylogenumSacc.)(如图6)和Humicolasp.为主”(参见证据4译文第3页第1段,第4页“结果”部分第1段,表2)。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1:24: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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