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文某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叶某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隐私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9
【案件字号】(2020)沪02民辖终4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琪
【审理法官】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叶顺莉;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叶顺莉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叶顺莉
【当事人-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叶顺莉;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上海文某互动电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院并无不当。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3:55:32
【二审上诉人诉称】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告与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静安区,原审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为互联网涉嫌侵权的纠纷,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文某互动电视有限公司、叶某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辖终49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顺莉。
原审被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卢宝丰。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因隐私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13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原告与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静安区,原审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为互联网涉嫌侵权的纠纷,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叶顺莉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上海文广互动电视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院并无不当。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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